《吉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未纳入清单的证明事项和盖章环节不得要求市场主体提供
中国吉林网8月23日讯(中国吉林网 吉刻APP记者 王小野):为优化我省营商环境,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近日,吉林省软环境办公室起草了《吉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布,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对于市场主体保护方面,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均可依法平等进入。市场主体对行政机关执行目录清单之外的,擅自提高标准和扩大范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行为有权拒绝,并向软环境建设工作机构投诉举报。
应当制定并公布证明事项和盖章环节清单,未纳入清单的证明事项和盖章环节,不得要求市场主体提供。应当制定激励措施,引导金融机构为小微企业、涉农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给予信贷等金融支持。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对市场主体实施占用依法应当划拨给市场主体的财政性拨款以及依法应当退还市场主体的税金、收费等;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参加各类社会团体,缴纳会费、活动经费及其他费用;要求市场主体接受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经营性培训;强制市场主体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指定服务,向市场主体强行低价购买产品;要求市场主体无偿或者廉价提供劳务或者技术;向主市场主体摊派、索要赞助以及强制市场主体捐赠捐献、参加商业保险;要求市场主体为其他单位、个人的金融借款提供担保,或者以市场主体名义借款给其他单位、个人使用;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市场主体进行评比、达标、升级、评优、鉴定、考试等活动;其他侵害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行为等行为。
应当优化提升公用事业服务水平,依法确定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范围和标准。电力、供水、热力、燃气、通信、消防、公安、城管、卫生防疫、人防、地震等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应当建立为优化营商环境服务的工作制度,将服务标准、资费标准和行政机关依法规定的条件及时向社会公开,向用户提供安全、方便和快捷的服务,不得强迫市场主体接受不合理的条件。禁止电力、供水、热力、燃气等公用服务企业向市场主体收取接入、碰口等不合理费用。
同时,要优化法治环境,禁止以备案、登记、年检、监制、认定、认证、审定等形式设定或者变相设定具有行政许可性质的审批事项。行政机关办理涉及市场主体的案件时,不得影响市场主体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行政执法机关对市场主体违法情节较轻且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先责令改正,进行教育、告诫、引导,依法从轻或者减免行政处罚。对市场主体做出较大数额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等重大行政处罚,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
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损害营商环境行为的,由软环境建设工作机构及有关部门根据本条例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较轻的,给予警示并责令限期整改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告诫并责令公开道歉处理。对行政机关处理的同时,追究行政机关负责人的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根据其行为性质、情节轻重、危害程度等因素,可分别作出处理: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责令公开道歉、诫勉谈话、停职检查、调离岗位处理;情节严重的,应当引咎辞职,或者给予责令辞职、免职、罢免处理,符合公务员辞退规定情形或者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解聘条件的给予辞退或者解聘处理。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一年内违反本条例两次以上被追究责任的;隐瞒事实真相,干扰、阻挠、不配合调查的;打击、报复、陷害投诉举报人和证人的;拒不纠正损害营商环境行为的;有徇私舞弊、收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财物、接受宴请、参加其提供的旅游和娱乐活动等行为的等,损害营商环境的,应当从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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