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题:《长春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 擅自挖掘 造成供热设施损坏最高罚3万元
中国吉林网7月5日讯(中国吉林网 吉刻APP记者 曹逸群):常言道:“冬病夏治”日前,吉网记者从有关部门获悉,《长春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向社会公布,对于热企供热质量差,存在问题长期不解决的,情况严重的可以吊销供热企业的供热经营许可证,这让热企退出市场有了法律依据。
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长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对长春市人民政府提请的《长春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会议决定全文公布该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可以通过信函、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在2018年8月6日前,将意见反馈给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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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长春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供热期,不得以电量指标限制热电联产机组对外供热
城市新区开发、旧城改造、道路建设等不得占用规划预留的城市供热设施用地。
在已建成和规划建设的热电联产集中供热范围内,不得新建、扩建除供热调峰锅炉以外的永久性供热锅炉。
热电联产集中供热范围以外的区域,应当实行区域锅炉集中供热;不得新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对已有的分散燃煤供热锅炉应当逐步取消。
热电联产企业应当按照以热定电的原则,合理制定供热期热电联产机组的电力生产、供应计划,满足居民采暖热负荷需求,在供热期应当优先保障供热,不得以电量指标限制热电联产机组对外供热。
采用热电联产热源的供热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套建设调峰锅炉,并保证设施设备完好,正常运转。
城市新改扩建道路应同时设计和敷设供热管线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时应当依据城市供热专项规划同时设计和敷设供热管线。
城市供热管线需要穿越单位庭院、厂区或者住宅小区时,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因施工造成设施损坏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予以修复;无法修复的,应当给予赔偿。
新建建筑配套的供热设施,需要接入集中供热管网的,建设单位在编制设计方案前,应当就建设项目供热条件征求市城市供热主管部门的意见;市城市供热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供热专项规划确定供热方案,明确建设项目的供热方式及热源等。
安装放水阀、循环泵,最高罚3000元
对于热用户,《条例》规定,热用户擅自改动室内供热设施,确实影响供热质量的;安装放水阀、循环泵的;擅自移动、拆除供热阀门及铅封的;排放和取用供热设施内的循环水或者蒸汽的;阻碍供热经营企业对供热设施进行维护、管理的;擅自扩大供热面积的。有任一行为的,由城市供热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擅自挖掘 造成供热设施损坏,最高罚3万元
在供热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出现擅自修建建(构)筑物或从事挖掘、打桩、爆破等活动;向供热阀门井、管、沟排放污水或倾倒垃圾、残液;擅自拆除、安装、移动、占压供热管道、管道支架、井盖、阀门、仪表及其他设备;其他影响城市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有任一行为的,由城市供热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危害行为,未造成供热设施损坏但拒不停止危害行为的,可处两千元罚款;造成供热设施损坏的,除责令赔偿外,可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供热质量差严重的可吊销经营许可
供热经营企业出现擅自转让、出租供热经营项目的;擅自将运行的主要供热设施变卖的;擅自停业、歇业、弃管的;擅自转让、移交、接管供热设施、供热区域的;对供热设施不履行养护、维修和更新改造义务的;供热设施不符合环保、节能、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的;使用达到报废期限的锅炉的;供热质量差,对存在问题长期不予解决,严重影响公共利益的;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停止经营活动的其他行为。出现任一情形的,由城市供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相应调减其供热区域直至依法吊销供热经营许可证。
供热经营企业未按照有关规定配套建设调峰锅炉的,由市城市供热主管部门责令按规定建设,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供热经营企业擅自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热的,由城市供热主管部门处以应当供热而未供热期间热费总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实行供热综合评价制度
供热保障方面,城市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供热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供热经营企业经营活动、服务情况以及设施安全的监督检查,设置投诉电话。
实行供热综合评价制度。市城市供热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对供热经营企业在从事供热经营活动中履行责任和义务等情况进行总体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对供热经营企业奖惩的依据。
城市供热主管部门在对供热经营企业进行综合评价时,应当将延长供热期限、提高供热温度、居民满意度较高等情形作为奖励的重要依据。
每年9月25日前办理供热变更
作为热用户,不能擅自改动室内供热设施;不得安装放水阀、循环泵;不得擅自移动、拆除供热阀门及铅封等;不得排放和取用供热设施内的循环水或者蒸汽;不得阻碍供热经营企业对供热设施进行维护、管理;不得擅自扩大供热面积。
热用户应当在当年10月25日前向供热经营企业交纳热费。新建住宅建筑在保修期内,未办理入住手续的,热费由建设单位交纳;已办理入住手续的,热费由房屋买受人交纳。热用户可以申请停止或者恢复用热。热用户应当在每年9月25日前到供热经营企业办理停止或者恢复整个供热期用热的手续。
但非分户供热的;新建建筑在供热设施保修期内;其他可能危害公共设施运行安全的情形的,热用户不得申请停止用热。
因热源原因停热的应先退还热费
热企应该按照有关规定设立固定测温点;供热设施检修应当避开供热期;每两年至少向热用户提供一次室内供热设施检查服务,发现用户自用供热设施存在隐患的,应当书面告知用户及时消除。
热企不得擅自停业、歇业、弃管;不得擅自推迟供热、提前停热、中途停热;擅自转让、移交、接管供热设施、供热区域等。
供热期为当年10月25日零时至次年4月10日零时,供热经营企业不得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热。鼓励供热经营企业提前供热、延期停热。供热期内,居民热用户室内的卧室、起居室供热温度不得低于18℃。居民热用户室内的卧室、起居室的供热温度低于18℃的,供热经营企业应当退还相应的热费。
供热经营企业擅自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热的,应当按日退还热费。属于热源生产企业责任的,供热经营企业应当先行将热费退还给热用户,再向热源生产企业追偿。室温检测及热费退还的具体办法由长春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