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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事业单位、国企公车制度改革方案发布 副厅级不再配公车 可领补贴

2018-08-10 09:06:05  |  来源:中国吉林网  |  编辑:田东艳   |  责编:刘征宇

  原题:吉林省事业单位、国企公车制度改革方案发布——副厅级不再配公车 可领取公务交通补贴

  中国吉林网8月9日讯(中国吉林网 吉刻APP记者 栾喜良):8月9日,中国吉林网、吉刻APP记者从吉林省发改委获悉,为推进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近日,吉林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印发《吉林省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吉林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林省委、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事业单位正厅级主要负责人可自行选择配备公务用车或领取公务交通补贴;省委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事业单位副厅级以上负责人,领取公务交通补贴,不再配备实物保障用车。

  据悉,本次改革范围为各级党委、政府直属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各级部门所属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各类事业单位。人员范围为参改单位在编在岗的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编制人员。已经试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事业单位,按照本方案进行规范。

  按照要求,各级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部门所属各类事业单位,从严从紧核定实行公务交通费用报销或发放公务交通补贴的岗位和人员范围,严格禁止普遍发放交通补贴或允许限额报销的福利化倾向。发放公务交通补贴的岗位和人员,原则上仅限实际取消配备公务用车的省委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事业单位副厅级以上负责人,补贴发放标准不得高于同级别党政机关公务交通补贴发放标准,其他岗位和人员公务交通费用以实报实销为主的方式予以保障。发放公务交通补贴的岗位和人员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报销公务交通费用。在党政机关工作的一般事业编制人员可参照本方案实行公务交通费用报销等制度。

  根据《方案》内容,省委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事业单位正厅级主要负责人可自行选择配备公务用车或领取公务交通补贴;省委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事业单位副厅级以上负责人,领取公务交通补贴,不再配备实物保障用车;其他参改人员,实行公务出行交通费用报销制度等其他符合规定的社会化方式保障其公务出行,不再配备实物保障用车。厅级以及人员众多、业务繁重的事业单位可保留必要的机要通信、应急用车,各部门机关本级的机关服务部门实行后勤服务集中管理的,可保留1—2辆后勤服务用车。

  同时,鼓励班车通过社会化方式保障。比照党政机关车改相关规定执行,即原有班车的,暂时保留,不再大修,报废后不再更新,通过社会化方式解决。对社会化公共交通保障能力不足或单位地理位置偏远特殊的大中专学校、高速公路收费等单位,保留必要的班车的,车辆保留类型为大中型客车。单位地理位置偏远需保留必要的班车的,应予从严认定,在车改方案中特别说明,并报本级车改办核准。

  改革时间方面,吉林省委、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按照本方案制定机关本级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于8月底前报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经批准后执行。11月底前完成全省事业单位车改除车辆处置外的各项基础工作。

  在《吉林省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中明确补贴发放标准,结合吉林省国有企业实际情况,省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公务交通补贴上限标准为:主要负责人3000元/月,其他负责人为主要负责人的0.9倍即2700元/月。其他各级各类国有企业负责人交通补贴上限由各企业主管部门自行确定,但不得超过省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公务交通补贴上限标准。

  中国吉林网、吉刻APP记者注意到,根据通知内容,吉林省委、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车改方案由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审批;省直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车改方案由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省属国有企业车改方案由省国资委负责审批;省属国有企业下属子公司车改方案由上级企业审批;各市(州)、县(市、区)、乡(镇)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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