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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关于完善湖长制的实施意见

2018-06-05 08:44:05  |  来源:吉林日报  |  编辑:杜伟   |  责编:刘征宇

  吉林日报6月5日讯:2017年,《吉林省全面推行河长制实施工作方案》(吉办发〔2017〕16号)中明确,全省所有河湖全面实行河长制;水面面积1平方公里以上的自然湖泊,以独立河湖为单位分级分段实行河长制;水面面积较小湖泊可根据保护和管理需要,按照全覆盖的原则,由市(州)、县(市、区)确定独立设置河长或与其汇入河流“捆绑”实行河长制。一年来,全省已对272个湖泊设立了河长,相关工作实施取得积极进展。2017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指导意见》(厅字〔2017〕51号),对加强湖泊管理保护工作,提出新的要求。按照中央部署,结合吉林实际,在现有工作基础上,就完善湖长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把握总体要求

  在湖泊实施湖长制,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具体举措,要牢牢把握其内在要求,突出工作针对性,确保取得实实在在成效。

  与河流相比,湖泊具有功能重要性、生态特殊性、问题严峻性、保护复杂性的特点。从重要性上看,湖泊是江河水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蓄洪储水的重要空间,具有重要的资源功能、经济功能和生态功能。从特殊性上看,湖泊的区域较为封闭,水体流动慢且交换更新周期长,生态平衡易受到自然和人类活动的影响,遭受污染后治理修复难度大,对区域生态环境影响大。从严峻性上看,长期以来,一些地方围垦湖泊、侵占水域、超标排污、违法捕捞等现象时有发生,造成湖泊面积萎缩、水域空间减少、水质恶化、生物栖息地破坏等问题。从复杂性上看,湖泊一般有多条河流汇入,河湖关系复杂,边界监测断面不易确定,水域岸线及周边普遍存在种植养殖、旅游开发等活动。

  实施湖长制,要始终把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作为根本遵循,把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作为奋斗目标,把落实地方党政领导责任作为有力抓手,把统筹湖泊生态系统治理作为重要方法,坚持问题导向,因湖施策,以更加有力措施加强管护,改善湖泊生态环境,实现湖泊功能永续利用,推动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现代化建设新格局。

  二、进一步明确主要任务

  (一)加大湖泊水域空间管控力度。完成湖泊管理保护范围划定工作,依据影像、数据等地理信息资源及技术研究湖泊变化规律,科学管理开发利用行为,将湖泊及其生态缓冲带划为优先保护区,依法落实相关管控措施。严禁以任何形式围垦湖泊、违法占用湖泊水域岸线,严格管控跨湖、穿湖、临湖建设项目和各项活动,确需建设的重大项目和民生工程,要将生态文明理念融入工程建设中,优化建设方案,采取科学合理的恢复和补救措施,把对湖泊不利影响降到最低程度。严格管控湖区围网养殖等活动。流域、区域涉及湖泊开发利用的相关规划应依法开展规划环评,湖泊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和活动,必须符合相关规划并科学论证,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方案审查、环境影响评价等制度。

  (二)加大湖泊岸线管理保护力度。实行湖泊岸线分区管理,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科学编制湖泊岸线管理规划,合理划分保护区、保留区、控制利用区、可开发利用区,明确分区管理保护要求。强化湖泊岸线用途管制,严格控制开发利用强度,依法规范周边种植养殖、旅游开发等活动,确保湖泊水域面积、行洪蓄洪能力、生态环境功能不受影响。狠抓湖泊岸线节约集约利用,最大程度保持湖泊岸线自然形态。沿湖土地开发利用和产业布局,应与岸线分区要求相衔接,并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预留空间。

  (三)加大湖泊水资源保护力度。坚持以水定需、量水而行、因水制宜,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行湖泊取水、用水、排水全过程监管,坚持节水优先,结合实施节水行动,建立健全节水用水机制,从严控制取水总量。开展湖泊水资源承载能力评价,科学确定并维持湖泊生态用水和合理水位。研究建立湖泊补水机制,对缺水湖泊采取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相结合方式,努力增加入湖水量。

  (四)加大湖泊水污染防治力度。突出源头控制,全面加强对湖区及入湖河流周边工矿企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畜禽养殖污染、农业面源污染、内源污染等调查与治理,制定综合防治措施,落实污染物达标排放要求,严格按照限制排污总量控制入湖污染物总量,严格入湖排污口设置审批和日常监管,依法取缔非法设置的入湖排污口。突出监测体系建设,科学布设入湖河流以及湖泊水质、水量、水生态等监测站点,加密监测频次,全面掌握湖泊水域生态环境质量。突出分类治理,对入湖污染物总量超过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的湖泊,全面排查入湖污染源,制定实施限期整治方案,明确年度入湖污染物削减量,逐步改善湖泊水质;对水质达标的湖泊,应继续强化措施,确保水质不退化。突出抓好排污许可制度落实,将治理任务落实到湖泊汇水范围内各排污单位,形成共治共管格局。突出污水处理能力建设,加大湖泊汇水范围内城市管网建设和初期雨水收集处理设施建设,研究制定解决灌区退水污染措施,坚定不移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

  (五)加大湖泊生态治理与修复力度。针对西部地区湖泊萎缩严重现状,加快推进河湖连通工程建设,力争2020年完工,实现多年平均引水5.45亿立方米,连通203个湖泡,恢复和改善湿地湖泊面积4939平方公里。全面开展湖泊健康状况评估,建立综合台账,实行分类管护。对生态环境良好湖泊,继续强化保护措施,因地制宜推进湖泊生态岸线建设、滨湖绿化带建设和沿湖湿地公园建设,进一步提升生态功能和环境质量。对生态环境恶化湖泊,实施综合治理修复,通过采取截污控源、底泥清淤、生物净化、生态隔离等措施,加快实施退田还湖还湿,并同步推进入湖河流系统治理,恢复水系自然连通,逐步改善湖泊水质。加强湖泊水生生物养护,狠抓水生生物保护区建设,科学开展增殖放流,提高水生生物多样性。

  (六)加大湖泊水环境综合整治力度。根据全省水功能区区划确定各类水体水质保护目标,进一步强化湖泊水环境整治,限期完成存在黑臭水体的湖泊和入湖河流整治,特别是结合《吉林省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方案》(吉办发〔2018〕16号),加快农村湖泊水环境整治步伐,确保到2020年得到明显改善。作为饮用水水源地的湖泊,围绕抓好中央环保督察整改要求,开展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和规范化建设,确保饮用水安全。坚持预防为先、保护为本原则,通过湖区周边污染治理及生态治理等综合措施,开展湖泊综合整治,并结合防洪、供用水保障等需要,因地制宜加大湖泊引水排水能力,增强湖泊水体的流动性,努力改善湖泊水环境。

  (七)加大湖泊执法监管力度。健全湖泊执法监管机制,严厉打击涉湖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健全多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严禁非法排污,依法取缔非法设置的入湖排污口,严厉打击废污水直接入湖和垃圾倾倒等违法行为,坚决清理整治围垦湖泊、侵占水域以及违法捕捞、设障、取用水等行为,集中整治湖泊岸线乱占滥用、多占少用、占而不用等突出问题。严格执行监管巡查等制度,积极利用遥感、航摄、视频监控等先进技术,实行湖泊动态监管,对涉湖违法违规行为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理。

  三、进一步强化工作措施

  (一)完善组织体系。把湖泊原来设立的河长,统一更名为“湖长”,完善湖长名录,调整湖长制公示牌。所有湖泊要进一步落实湖泊管理单位,确保湖泊有人管、管得好。

  (二)明确湖长职责。湖泊最高层级的湖长是第一责任人,对湖泊的管理保护负总责,要统筹协调湖泊与入湖河流的管理保护工作,确定湖泊管理保护目标任务,组织制定“一湖一策”方案,明确各级湖长职责,协调解决湖泊管理保护中的重大问题,依法组织整治围垦湖泊、侵占水域、超标排污、违法捕捞等突出问题。其他各级湖长对湖泊在本辖区内的管理保护负直接责任,按职责分工组织实施湖泊管理保护工作。

  (三)强化责任落实。党政领导担当履职是落实湖长制的关键所在。各地党委、政府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牢固树立“四个意识”,细化实化湖长职责,健全网格化管理责任体系。各级总河长对辖区内江河湖泊管理保护负总责,副总河长协助总河长开展湖泊管护工作。各级河长制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共同抓好任务落实,形成湖泊管护合力。各级河长制办公室负责河长制湖长制组织协调工作。

  (四)抓好基础工作。抓紧组织制定湖泊名录,建立“一湖一档”。根据不同湖泊的自然特性、功能属性和存在的突出问题,科学编制“一湖一策”,细化任务指标,尤其要与入湖河流“一河一策”通盘考虑、相互衔接、形成整体。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治理行动,促进湖泊休养生息。抓紧划定全省所有湖泊管理范围,实行严格管控。建设河长制湖长制信息系统,建立数据共享平台,收集分析并及时发布湖泊管理保护的基础信息和综合管理信息。不断完善监测体系和分析评估体系,及时掌握湖泊水体水域变化情况。跨行政区域的湖泊,上一级有关部门要加强监测。在吉林水利电力职业学院设立河(湖)长学院,加大培训力度。

  (五)严格考核问责。各地要把湖长制纳入河长制考核体系,进一步建立健全考核问责机制,确保一同部署、一同推进。县级及以上湖长负责组织对相应湖泊下一级湖长进行考核,突出效果导向,加大考核权重,考核结果作为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湖泊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造成湖泊面积萎缩、水体恶化、生态功能退化等生态环境损害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真正把导向立起来。要通过湖长名录公告、湖长公示牌、河长湖长APP、微信公众号、社会监督员等多种方式加强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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