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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工商局公布2017年虚假违法广告八大典型案例

2018-05-15 18:26:40  |  来源:长春日报  |  编辑:田东艳   |  责编:刘征宇

  长春市工商局始终坚持把贯彻落实《广告法》放在重要位置,切实履行广告监管职责,严厉打击虚假违法广告。2017年,长春市共立案查处违法广告案件221件,其中行政指导105件,罚没款382.91万元。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以案释法、教育警示和社会舆论监督作用,引导长春市广告市场各类参与者自觉守法,维护好公平竞争、风清气正的广告市场秩序,现将2017年长春市工商机关查处虚假违法广告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长春市工商局公布2017年虚假违法广告八大典型案例

  1、秦皇岛蕾迪商贸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通过向公众发放宣传折页的方式,发布宣传普通食品的广告,广告内容中含有对肺气肿、糖尿病、气管炎有较好疗效等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内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规定,长春市工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40万元。

  2、吉林省民兴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自行制作发布了户外墙体广告和印刷品折页广告,广告中宣传“民兴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是经国家批准具有正规经营许可的金融信息,投资管理,投资咨询……的一家服务性公司”,还宣称“凡是银行能做的,投资公司都可以做,银行不能做的,投资公司也可以酌情处理”“在民兴投资最安全”“缺钱求助民兴最及时”等内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和第九条第(三)项“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规定。长春市工商局九台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消除违法影响,罚款人民币20万元。

  3、长春盛世华腾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利用微信发布虚假广告行为案

  当事人利用“爱中医”微信群,通过多群直播软件,明示或暗示其销售的普通食品有疾病治疗功效。截止案发时止,当事人共发展微信群129个。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规定,长春市工商局南关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对当事人罚款27.25万元。

  4、九台市城西嘉平种子商店发布违法种子广告案

  当事人利用户外条幅、散发宣传单等形式,宣称其经销的种子“天下第一干”“2016年最新审定天下第一干”。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规定。长春市工商局九台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对当事人罚款20万元。

  5、吉林省益和大药房发布虚假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天猫网店销售云南白药喷雾剂并发布广告,宣称该药有消炎功能,与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不一致,在同一网店销售九芝堂足光散并发布广告,宣称“治疗脚气、一步就好”“治脚气、只需三步”等证明功效的断言、保证内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和第十六条第二款“药品广告的内容不得与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不一致,并应当显著标明禁忌、不良反应”的规定。长春市工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款3万元。

  6、九台市城西鹤元堂保健品商店消费欺诈案

  当事人多次以开宣传会的方式,向参会人员宣传“九草灵方”“松珍”等保健食品能治疗多种疾病,并以每盒数十倍市场价格销售给消费者,当事人承诺先交钱拿产品,之后再把钱返给消费者。经查,当事人以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涉嫌经济诈骗。长春市工商局九台分局将此案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7、长春市昌盛咨询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自行设计发布喜炎平注射液印刷品广告,含有“抗病毒有效率100%,治疗各种炎症总有效率100%”等内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的规定。长春市工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罚款15万元。

  8、王秀杰发布违法广告行为案

  当事人自行印制其销售的高原圣肽产品宣传册,含有“血栓清除专家、预防心脑血管病、降脂、降糖、降压、治中风、治疗多种慢性疾病”等内容,经查,该产品为普通食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规定。长春市工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11.8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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