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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工商局发布2017年商标侵权典型案例

2018-04-26 16:59:46  |  来源:中央广电总台国际在线  |  编辑:杜伟   |  责编:刘征宇

  国际在线吉林频道报道(陈施):4月26日,长春市工商局发布2017年商标侵权十大典型案例。

  2017年,长春市工商局加大商标专用权保护和行政执法力度,强化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市场、重要节假日的监管,以驰名商标、地理标志、涉外商标、老字号注册商标为重点,依法从严从重查处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长春市工商系统共查处商标违法案件117件,案值111.2万元。

 陈某侵犯“中国黄金”注册商标专用权违法行为案

  经查,当事人陈某在深圳一首饰行制作了标有“中国老黄金”标识的商品吊牌,加挂在其购进的黄金首饰上,在某购物中心陈某金店中销售。陈某所使用的“中国老黄金”标识与“中国黄金”注册商标构成近似,属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长春市工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黄金项链53条,罚款100000元。

  案件点评:本案是商标近似侵权的典型案例。商标权利人中国黄金集团公司1984年成立,在全国设有“中国黄金专卖店”2000余家,其“中国黄金CHINA GOLD及图”注册商标经过长期持续使用和大量广告宣传,已经与投诉人形成了唯一对应的紧密关系,成为其商标构成的主要部分;陈某的行为使相关公众认为其商品及商品的提供者与权利人及其产品具有一定的联系或关联,造成混淆和误认;陈某对侵权行为的认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长春市工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维持。

 周某销售假冒“OPPO”商标商品违法行为案

  经查,当事人周某在朝阳区某通信商场销售标有“OPPO”商标的数据线和耳机,经“OPPO”商标权利人鉴定上述商品为假冒“OPPO”注册商标商品,违法经营额2000元;周某的行为构成了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违法行为。

  长春市工商局朝阳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罚款2500元。

  案件点评:本案是“诉转案”典型案例。长春市消协工作人员在受理消费投诉过程中,发现当事人周某涉嫌存在商标侵权行为,将线索移交执法部门,执法机关进行了立案查处,有效维护了消费者和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长春和众振兴贸易有限公司销售假冒大众汽车公司大众图形注册商标商品违法行为案

  经查,长春和众振兴贸易公司从推销商手中多次购进标有大众商标汽车配件,共14个品种2248个,经营额25513元。经大众注册商标权利人辨认,上述汽车配件为假冒注册商标商品。

  长春市工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汽车配件2137个,罚款50000元。

  案件点评:本案为保护涉外商标典型案例。一汽大众旗下产品均使用注册商标,消费群体庞大,且该类产品与人身安全息息相关。本案的查处,不仅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更是保护消费者的人身安全。

 李某侵犯“巴卢玛”注册商标专用权违法行为案

  经查,李某自2015年6月开始,加工生产了500箱标有“李某巴卢玛”标识的砂浆防水剂,在宽城区九江路对外销售,经营额12500元。李某使用的“李某巴卢玛”标识与 “巴卢玛”注册商标近似,行为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长春市宽城工商分局依法责令李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防水剂203箱,罚款50000元。

  案件点评:本案是工商部门在当事人李某拒不配合调查取证情况下定性查处的典型案例,此案原为投诉人和当事人李某之间的商标纠纷,经工商部门调查后确认当事人存在侵权行为。在案件查处过程中,当事人李某态度蛮横,拒不配合调查且拒绝在相关调查材料上签字确认,执法人员通过执法记录仪全程记录执法过程,同时配合其他物证、书证,形成完整证据链,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当事人李某不服处罚决定提起行政诉讼,被两级人民法院驳回。

  张某销售假冒一汽集团一汽图形注册商标商品违法行为案

  经查,张某在沈阳汽车配件展销会上,购进标有一汽图形商标的轿车前大灯56个,在汽贸城销售,经营额11200元。经商标权利人鉴定,上述轿车前大灯为假冒注册商标商品,张某的行为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违法行为。

  长春市工商局依法责令张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车前大灯8个,罚款52000元。

  案件点评:本案为保护区域支柱产业大型企业商标专用权的典型案例。一汽集团为大型国有企业,相关上下游企业众多,对长春市经济发展有着重要作用,保护一汽集团商标专用权,也是对长春市众多汽车配套企业合法利益的保护。

  查处修某某销售假冒“ASICS CORPORATION”和“PUMA”商标商品违法行为案

  经查,修某从河北省保定市白沟市场上购进标有“ASICS CORPORATION”和“PUMA”商标的运动鞋3090双和1120双,在长春市大马路鞋城其经营的柜台对外销售,经营额138930元。经“ASICS CORPORATION”和“PUMA”商标权利人鉴定,上述运动鞋为假冒注册商标商品,修某构成了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

  长春市工商局南关分局依法责令修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运动鞋3326双,罚款100000元。

  案件点评:本案是同时侵犯两种以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典型案例。本案侵权商品数量较大,给消费者及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带来了极大损害,被工商部门及时制止。

  孙某冒充注册商标违法行为案

  经查,孙某在长春市绿园区开办一家饭店,在其牌匾、湿巾和筷子外包装上标注“人头像”商标,在未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的情况下,在“人头像”商标的右上角擅自使用注册标记,冒充注册商标,违法经营额39000元。

  长春市工商局绿园分局依法责令孙某停止违法行为,罚款5000元。

  案件点评:本案为工商部门查处的冒充注册商标的典型案例。当事人在未注册的商标上使用注册标记,影响和干扰了消费者的判断,侵害了消费者的消费权益。此案的查处,不仅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维护了其他合法经营者的利益。

  杨某某生产销售假冒“立邦”“华润”“三棵树”“多乐士”商标商品违法行为案

  经查,杨某在长春市绿园区城西镇跃进村从事油漆涂料生产加工活动,在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在生产加工的涂料包装上擅自使用“立邦”“华润”“三棵树”“多乐士”等注册商标,违法经营额达82000元。

  依据《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规定,杨某的违法经营额已达到追诉标准,涉嫌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工商部门将该案移交长春市公安局,依法追究杨某刑事责任。

  案件点评:本案为工商部门查处的构成犯罪的商标侵权典型案例。工商立案后发现当事人的行为已涉嫌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立即移交司法机关。此案是长春市工商局推进商标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典型案例。

 胡某销售侵犯“樱花SAKURA”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违法行为案

  经查,胡某从他人处购进标有“樱花”标识的坐便器13个,在长春市绿园区某装潢材料市场销售,经营额7400元。胡某销售的坐便器上标注的“樱花”标识与驰名商标“樱花SAKURA”构成近似,侵犯了“樱花SAKURA”注册商标专用权。

  长春市工商局绿园分局依法责令胡某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坐便器6个,罚款30000元。

 黄某销售假冒“BURBERRY”“ZEGNA”“DIOR”商标商品违法行为案

  经查,黄某从北京聚龙外贸服装城购进标有“BURBERRY”、“ZEGNA”、“DIOR”商标的衬衫、裤子、棉服等服装,共计514件,经营金额41640元。经“BURBERRY”“ZEGNA”“DIOR”商标权利人鉴定,上述服装为假冒注册商标商品。

  长春市工商局依法责令黄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服装495件,罚款100000元。

  案件点评:本案是长春市工商局查处的同时侵犯多个国际知名商标专用权的典型案例。长春市工商局通过查处,不仅有效维护了消费者和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维护了其他合法经营者的利益,同时净化了长春市商标使用环境,增强了国际知名商标企业进入长春市发展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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