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在线吉林频道报道(姜彦艳):2018年起,吉林省将全面开放养老服务市场,放宽准入条件,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养老服务行业。在针对申请设立养老机构许可过程中,政府取消手续4项,简化手续3项,加大资金扶持力度,对符合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个人或中小微企业,可按相关要求申请办理创业贷款,推进居家社区养老一体化,全面提升养老服务品质……
针对此前发布的《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2月1日,吉林省民政厅相关负责人对其中的热点问题进行了详细解读。
问:放宽准入条件,是不是只要有意愿就可以进入养老服务市场?
解读:《实施意见》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着力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决策部署,坚持“非禁即入”和简政放权的原则,提出了放宽准入条件、简化审批手续、改进政府服务、强化服务监管等措施要求,目的是全面清理和取消不合理的前置审批条件,降低创业准入的制度性成本,杜绝“红章”满天飞和跑断腿的现象,营造更加公平规范的发展环境;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让更多的市场主体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进一步提高养老服务业的市场活跃度、创新性,催生更多养老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激发市场活力。
问:本次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与以往相比较,更宽松在哪些方面?
解读:《实施意见》与现行政策相比较,放开市场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在准入条件上,设立营利性养老机构,按“先照后证”的简化程序执行;在民政部门登记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依法在其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内设立多个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服务网点。境外投资者可设立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营利性养老机构与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享受同等补贴政策。非本省投资者举办的养老服务项目与吉林省投资者享受同等政策待遇,当地不得以任何名目加以限制。
在审批环节上,申请设立养老机构许可时,取消手续4项: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卫生许可证》,资金来源证明文件、验资证明和资产评估报告,养老机构内设诊所审批手续。
简化手续3项:对建筑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并且不超过50万元的养老机构,不需要办理消防设计备案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手续;对建筑面积低于5000平方米的养老机构免予环评;符合已经批复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区域,不再对区域内具体养老投资项目进行交通影响、水影响、地震安全性等方面的评估审查。前置改后置审批1项;对提供餐饮服务的养老机构,在依法先行取得合法主体资格后,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在政府服务上,规范审批手续,将投资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工程项目审批流程整合为项目审批(或项目核准、备案)、用地审批、规划报建、施工许可4个阶段。
打破部门界限,压减和理顺审批事项的前置条件,每个审批阶段由牵头部门统一受理申请材料、统一组织其他审批部门开展并联审批、督促协调审批进度、在流程限定的时间内完成审批并统一告知项目建设单位审批结果。
在产业发展上,大力实施“养老+”发展战略,支持养老服务产业与健康、养生、旅游、文化、健身、休闲等产业深度融合,推动养老服务品牌化、连锁化、规模化发展,丰富养老服务产业新模式、新业态。
问:鼓励多方参与养老,享受的优惠政策具体有哪些?
解读:《实施意见》围绕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进入养老服务领域提出了五方面的政策保障。
一是完善土地支持政策。支持整合改造闲置社会资源发展养老服务,对不同性质、不同主体利用存量建设用地举办或运营养老服务机构给予相应政策优惠。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依法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对需占用耕地且本地补充耕地确有困难的,可通过全省“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平台”购买异地指标解决。
二是完善投融资支持政策。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探索以养老服务机构有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产权明晰的房产等固定资产为抵押,提供信贷支持;积极开展应收账款、动产、知识产权、股权等抵质押贷款创新,满足养老服务企业多样化融资需求。对符合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个人或中小微企业,可按相关要求,申请办理创业贷款。支持社会资本单独设立或与金融机构合作设立融资担保公司,为养老企业和社会组织提供各种形式的贷款担保服务。
三是完善税费优惠政策。在养老服务领域落实扶持小微企业相关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养老服务企业,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增值税、所得税优惠;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按照相关规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养老服务企业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且符合税法有关规定的,经省级税务部门批准后,可申请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四是完善人才培养政策。加强学生就业指导和就业服务,通过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等措施,鼓励养老服务相关专业毕业生从事养老服务工作。将养老护理员培训作为职业培训和促进就业的重要内容,对参加养老服务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且培训合格的人员,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就业困难人员以灵活就业方式从事居家养老服务的,可按规定享受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五是完善财政扶持政策。调整养老机构补贴发放方式,由“补砖头”“补床头”向“补人头”转变,依据实际服务老年人数量发放补贴。给予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养老服务大院适当的运营补助。进一步完善针对经济困难、失能等老年人的补助制度,合理认定、分类施补,提高补贴政策的精准度。建立养老护理员入职奖励和职业技能等级与薪酬待遇挂钩制度,根据工作年限、职业资格等因素发放补助。
问:政府部门在提升养老服务质量上,如何执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
解读:2018年,吉林省民政厅将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养老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办法》,明确检查依据、检查主体、检查内容、检查方式等,检查结果在“吉林信用网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吉林)”和“中国社会组织网”向社会公示。
问:在《意见》中提出,加快推进医养结合、中医养生,这两种养老形式在吉林省实行是不是先行?在全省范围内,是否有优秀的代表或者经验可以借鉴?
解读:2013年吉林省制定出台了《关于加强养老机构医疗服务和管理的实施意见》(吉民发〔2013〕6号),在全国率先开展医养结合工作。2016年,吉林省政府印发了《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6〕52号),对吉林省医养结合工作作出安排部署,加强医疗卫生与养老资源有机整合,从设施布局、服务管理、队伍建设、政策扶持等方面全面推进医养结合。
2016年以来,吉林省民政厅连续开展医养结合机构建设试点,积极探索医养结合的有效方式,总结了了3种医养融合发展模式:
一是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模式。如吉林市昌邑区欣荣康复托老院按医疗机构标准设置了医务室,并纳入城市职工、居民医保定点单位,方便入住老人就医。
二是医疗机构增设养老机构模式。如延吉市正万堂医院开办了养护院,老人在患病期进入医院治疗,在康复期转入养老机构休养。
三是医疗和养老机构合作模式。如长春市绿园区至爱老年医疗护理院与长春市中心医院合作,中心医院采取开通“绿色通道”、定期开展巡诊等方式,实现患病老年人在养老机构和医疗机构之间进行便捷的双向转诊服务。
问:农村养老形式有哪些转变?
解读:为补齐农村养老服务短板,针对农村养老机构建设,《实施意见》提出实施农村社会福利服务中心3年整合计划。在建设方式上可根据当地实际,跨乡镇整合组建区域性农村社会福利服务中心,提高床位利用率和服务水平;在运营方式上,支持农村社会福利服务中心将闲置床位向社会开放或实施公建民营,政府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履行好托底保障职责;在管理体制上,总结推广民政部门直接管理的有益经验。
针对农村居家养老服务,《实施意见》提出3项措施:
一是建设农村养老服务大院,可依托农村闲置的学校、厂房、村委会用房等设施改建,以村集体经济投入为主,各级政府给予适当资助,委托农村老年协会运营管理。
二是建设老年人集中居住区,通过政府、集体、社会和个人共同筹资建设,以服务留守老年人为主,采取志愿服务、老人互助、专业照护相结合的方式提供服务。
三是建设居家养老邻里互助点,利用自有房屋,政府给予适当资助,由农村留守妇女、低龄健康老年人为本村需要照护的老年人提供服务。
问:这一政策将为吉林省养老服务行业带来什么影响?
解读:《实施意见》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不断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聚焦放开养老服务市场和提升养老服务质量,加强吉林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顶层设计和对养老服务业提质增效、破解重大发展问题做出重要指导,将进一步完善养老服务政策体系,更加科学规范行业质量标准,形成有效的市场监管机制;进一步提升养老服务和产品有效供给能力,供给结构更加合理;进一步改善服务质量,让广大老年群体享受更加优质养老服务,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满意度;进一步推进老龄事业和产业加快发展,激发市场活力,繁荣养老市场,使养老服务业成为促进吉林省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动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