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在线吉林频道消息: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15号)要求,为进一步做好吉林省医院制剂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工作,统一规范相关标准和程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院制剂,应是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使用方便、价格合理的治疗性医院制剂。下列医院制剂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一)具有营养滋补、减肥美容、解酒、性功能增强或治疗不育症等医院制剂。
(二)用中药饮片及药材泡制的各类酒制剂。
(三)果味制剂、口服泡腾剂、口含片、洗身体的各种洗液等剂型。
(四)采用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规定单味和复方均不支付费用的中药饮片及药材配制的。
(五)中药制剂处方中含有天然麝香、天然牛黄的。
(六)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已有同类产品可以替代,且该医院制剂价格较贵,非临床必需的。
(七)临床使用不满1年的。
(八)其他不符合国家和吉林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制剂。
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院制剂按乙类药品进行管理,仅限于定点医疗机构本院临床使用。医院制剂的名称、剂型、包装等不得随意改变。(供稿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编辑 张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