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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构建“医养融合”养老新模式

2018-01-02 13:27:49  |  来源:中国吉林网  |  编辑:张琪   |  责编:孟慧

  原题:吉林省促进 “医养融合 ”新型养老服务模式发展

  中国吉林网1月2日讯(吉网 吉刻APP记者 王小野):近日,吉林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的实施意见》。意见指出,到2020年,基本建立运营安全稳健、产品形态多样、服务领域较广、专业能力较强、持续适度盈利、经营诚信规范的商业养老保险体系,商业养老保险成为个人和家庭商业养老保障计划的主要承担者、企业发起的商业养老保障计划的重要提供者、社会养老保障市场化运作的积极参与者、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的有力促进者、金融安全和经济增长的稳定支持者。商业养老保险保费收入在全省保费收入占比稳步提升,商业养老保险赔付支出占养老支出的比重显著提高,参与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数量稳步提升,保险资金投入吉林省经济建设达到100亿元以上。

  丰富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供给,为个人和家庭提供个性化、差异化养老保障。鼓励商业保险机构提供多样化的商业养老保险产品,满足个人和家庭在风险保障、财富管理等方面的需求,推广安全性高、保障性强、满足长期或终身领取需求的商业养老年金保险。针对农村家庭、独生子女家庭、“失独 ”家庭、无子女家庭、“空巢 ”家庭,农村贫困人口,特别是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特殊群体,提供多层次、差异化的综合养老保障计划,增强弱势群体养老生活保障。开展失能人员长期护理保险,促进 “医养融合 ”新型养老服务模式发展。针对城镇拆迁户、农民特别是失地农民个人和团体的保险保障需求,探索补充养老保险、健康保险、小额人身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普惠型保险服务。支持商业养老保险机构依法合规发展具有长期养老功能、符合生命周期管理特点的个人养老保障管理业务。

  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发展与企业(职业)年金领取相衔接的商业养老保险业务,拓宽保障范围、延长保障年限,强化养老功能。支持吉林省拥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按照规定程序和公开、公平、透明的原则,积极服务企业年金基金和职业年金基金受托、账户管理、投资管理等工作。加强企业年金方案建立实施和基金委托政策引导,优化企业年金备案服务。深入贯彻落实国家企业年金政策,推动吉林省具备条件的企业建立企业年金计划。鼓励商业保险机构以提供团体养老保障产品等形式,积极参与国家 “双创 ”战略,参与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战略新兴产业等行业的风险创业基金管理和人力资源管理。不断满足就业群体的市场需求,提供多样化的集养老、健康、意外于一体的 “一揽子 ”保障计划,加快商业养老保险向中小企业覆盖。鼓励机关事业单位为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编制外人员建立企业年金计划。

  积极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运营模式,通过特许经营、购买服务、股权合作等方式,支持商业保险机构与养老机构共同建设和运营养老服务产业。引入商业保险资金,建设、运营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和养老机构。积极引导商业保险资金参股或控股吉林省养老产业相关机构。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吉林省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

  推进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业务,在意外身故、意外伤残、意外医疗费用、意外伤害住院护理津贴等方面提供多重保障。完善保单贷款、多样化养老金支付形式等配套金融服务。逐步建立老年人长期照护、康养结合、医养结合等综合养老保障计划,健全养老、康复、护理、医疗等服务保障体系。鼓励商业养老保险机构逐步创新服务形式,开发符合老年人使用习惯的互联网服务模块,方便老年人投保和索赔申请等服务。

  发挥商业保险机构作为资本市场长期机构投资者的积极作用,依法有序参与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等领域投资,促进资本市场投融资整体平衡发展。

  在风险可控前提下,积极引导保险资金投资吉林省与 “一带一路 ”沿线国家的互联互通项目,合理配置境外资产,优化配置结构。按照商业可持续原则,支持商业养老保险资金有序参与丝路基金、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和金砖国家新开发银行等主导的投资项目,更好服务吉林省 “走出去 ”战略。

  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启动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对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对建档立卡未标注脱贫的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体,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地方政府为其代缴不低于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落实好养老服务设施的用地保障政策,加强对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的监管,严禁违规变更土地用途。支持商业保险机构依法依规在投资开办的养老机构内设置医院、门诊、康复中心等医疗机构,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纳入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开展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业务,在房地产交易、登记、公证等机构设立绿色通道,降低收费标准,简化办事程序,提升服务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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