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文化报1月7日讯(记者 赵春刚):1月3日,吉林省物价局、省交通运输厅《关于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吉林省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和收费行为进行规范。要求公安交管部门在依法拖移违法车辆时,不得收费,不能指定社会救援机构实施。
吉林省物价局工作人员说,为规范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和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确保高速公路安全畅通,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关于规范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结合吉林省实际情况,经成本监审,就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发出通知。
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是指有关单位受当事人委托将发生故障或事故的机动车拖移至指定地点并收取相关费用的行为。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工作由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统筹组织实施,具体工作主要由其建立的专职救援队伍承担。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有明确规定,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在组织实施车辆救援时,救援人员应主动向当事人出示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不得自行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拖移违法停放车辆,属于行政执法行为,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也不得指定社会救援机构实施并收取费用。
通知有效期至2020年3月31日,期满前3个月按规定程序重新报批。
附 吉林省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
注:
1.不足1公里或1小时,按1公里或1小时计;
2.救援服务收费时限:停驶车辆在一小时内自行排除故障(夜间停车不超过20分钟),并能正常行驶的,不得强行收费;
3.因报案人原因导致清障车到达现场后不需要清障的,收费取清障费基价的50%;
4.交通事故处理期间停放在停车场车辆,按收费标准的50%收取停车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