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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教育督导规定 》自2月1日起施行

2018-01-03 11:26:01  |  来源:中国吉林网  |  编辑:张琪   |  责编:董健雄

  原题:《吉林省教育督导规定》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县级以上政府应当为教育督导机构配备专职督学

  中国吉林网1月2日讯(吉网 吉刻APP记者 王小野):《吉林省教育督导规定》已经于2017年12月8日省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2005年5月25日吉林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吉林省教育督导规定》同时废止。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为教育督导机构配备专职督学。

  教育督导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任兼职督学,兼职督学任期3年,可以连续任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3个任期。

  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人员经教育督导机构考核合格,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任命为专职督学,或者由教育督导机构聘任为兼职督学。督学由教育督导机构颁发督学证。

  督学实施教育督导,应当遵守教育督导相关规定,客观公正地反映实际情况,不得隐瞒或者虚构事实。督学与被督导单位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教育督导工作公正情形的,应当回避。

  教育督导机构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实施督导,主要包括下列事项:教育规划的部署与落实情况,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情况,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情况;完成教育改革发展任务情况;教育经费预算编制、教育经费投入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学校办学条件的保障与改善情况;校长队伍建设、教师配备以及待遇保障情况;处置教育突发事件以及学校安全卫生监督管理工作落实情况;社会普遍关注的教育问题解决情况;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政策规定的其他事项。

  教育督导机构对学校实施督导,主要包括下列事项:依法治校、自主办学与民主管理情况;实施素质教育、教育教学管理、教育教学水平等情况;课程方案、课程标准的执行情况,教育教学质量情况;教学和生活建筑、设施、设备等硬件的配备、使用和管理情况;教育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教职工队伍的管理和专业化建设情况,依法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情况;学校德育工作和师德师风、校风学风建设情况;招生、学籍管理、学校安全和卫生等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政策规定的其他事项。

  教育督导可以采取经常性督导、综合督导和专项督导三种形式。

  经常性督导是责任督学对责任区内学校的管理和教育教学工作等有关事项实施的常规督导;

  综合督导是教育督导机构对一个地区或者一所学校的教育工作实施的全面督导;

  专项督导是教育督导机构对一个地区、一个部门或者一所学校的教育工作实施局部、单项的专题督导。

  教育督导可以通过下列方式进行:听取情况汇报,要求被督导单位就督导事项有关问题作出说明;现场检查、查阅、复制财务账目和与督导事项有关的其他文件、资料;参加有关会议和教育教学活动;通过网络、报刊等形式征求公众对被督导单位的意见;采取召开座谈会、个别访谈、问卷调查、测试、评议等形式听取学生、家长和教师等有关人员的意见;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政策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方式。

  被督导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督导机构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由教育督导机构向有关人民政府或者其主管部门提出处分建议,由有关人民政府或者其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绝、阻挠教育督导机构或者督学依法实施教育督导的;隐瞒实情、弄虚作假,欺骗教育督导机构或者督学的;未根据督导意见书进行整改或者未将整改情况报告教育督导机构的;打击报复督学和其他教育督导工作人员的;有其他严重妨碍教育督导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情形的。

  督学或者教育督导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督导机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对督学取消任命或者聘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玩忽职守、贻误督导工作的;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影响公正督导的;利用职权包庇或者打击报复他人的;影响学校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的;发现违法违规办学行为或者危及师生生命安全隐患而未及时督促学校和相关部门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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