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题: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新立城水库 水源地一级保护区进行综合治理的通告
为加强新立城水库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管理,保证长春市饮用水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吉林省城镇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长春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新立城水库水源地一级保护区进行综合治理。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凡在新立城水库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通告。
二、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新立城水库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的批复》(吉政函[2017]25号),新立城水库水源地一级保护区范围为:新立城水库库区,并向四周延伸至高程221米,包括水库大坝的范围。
三、新立城水库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实施土地退耕、房屋拆迁、企业搬迁、封闭防护和生态修复等综合治理工作。
四、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在新立城水库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依法责令拆除或者关闭;禁止从事种植、网箱养殖、家畜家禽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放牧、开矿、采砂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相关部门停止办理新立城水库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的项目及资源开发、宅基地等有关证照。
六、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在新立城水库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新建的建(构)筑物、抢栽抢种的农作物和林木等一律不予补偿;新迁入的人口不享有相关补偿政策。
七、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八、本通告由市水利局会同市建委、市环保局、市国土局、市农委、市发改委、市林业局;朝阳区人民政府;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实施。
九、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