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题:《长春市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发布———企业违法违规将列入失信黑名单面临各职能部门的联合惩戒
新文化报12月26日讯(记者 李德庆): 一家企业如果出现违法违规行为,它将被列入失信企业的黑名单,面临来自职能部门的联合惩戒措施。为加强对失信企业的信用监管,推动诚信建设制度化,形成“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强大合力,近日按照长春市政府要求,结合长春市实际,长春市工商局等42个长春市直部门针对失信企业开展各部门信息共享、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措施达成一致意见,公布《长春市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
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的范围
《备忘录》中规定,联合惩戒的对象为违背市场竞争准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存在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制假售假、未履行信息公示义务等违法行为,被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予以公示的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企业严重违法行为负有责任的企业法人和自然人股东、其他相关人员(以下简称“当事人”)。
采取市场准入和任职资格限制
《备忘录》要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在信息共享的基础上,工商部门对安全生产领域、旅行社经营领域、国有企业监督管理领域、饲料及兽药经营领域、食品药品经营领域、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娱乐场所经营领域、营业性演出经营领域、出版经营领域、网络出版服务经营领域、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经营领域、电影经营领域、建筑施工领域(含施工、勘察、设计和工程监理)、种子生产销售领域等14个领域行业主管部门做出行政处罚和失信评价的当事人的市场准入和任职资格采取限制措施。
工商与各部门的协同监管措施
《备忘录》规定,各部门与工商部门共享监管信息和数据,并在此基础上实现协同监管,依照各自职能对当事人实施监管和处罚。企业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被行业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应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网站进行公示。未依法公示信息,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以及具有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由工商部门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无正当理由拒绝行政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措施一: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业审批部门在对监管领域内严重违法失信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或撤销、吊销、注销、缴销其许可证后,可将当事人信息通报工商部门,由工商部门责令当事人限期办理变更、注销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
1.长春市政府采购供应商存在违法行为被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处罚,情节严重的。(长春市财政局提供)
2.被公安部门注销经营许可证的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应向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申请注销或变更登记,拒不办理的。(长春市级公安机关向同级工商部门提供)
3.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招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长春市人社局提供)
4.快递企业被吊销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长春市邮政管理局提供)
5.职业中介机构违反《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一)、(三)、(四)、(五)、(八)项以外其他各项规定,情节严重的。(长春市人社局提供)
6.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人防主管部门吊销全部资质证书的。(长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人防办等提供)
7.被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长春市食药监局提供)
8.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个体演出经纪人、个体演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权责令其停止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长春市文广新局提供)
9.违反《文物保护法》相关规定,被吊销许可证的,应当依法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逾期未办理的。(长春市文广新局提供)
10.电影经营企业被处以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应向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逾期未办理的。(长春市文广新局提供)
措施二:各部门将许可、处罚信息和案件线索通报工商部门,由工商部门依法定职责进行监管。
1.公安部门消防机构应当将发现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和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情况通报给工商部门。(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
2.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发现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以及生产、销售拼装或者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通报或移交同级工商部门。(长春市公安局提供)
3.各级农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带有广告审查批准号的《兽药广告审查表》寄送同级工商部门(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备查;广告审查批准号作废后,各级农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有关材料送同级工商部门备查。(长春市农委、市畜牧局提供)
4.农业部门应当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以及依法吊销或注销许可情况通报工商部门。(各级农业部门提供)
5.农业部门发现有违法发布种子广告行为的,应当将案件线索通报同级工商部门查处。(各级农业部门提供)
6.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有无营业执照或者已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有劳动用工行为的,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并及时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长春市人社局提供)
7.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有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使用童工或者介绍童工就业的在实施处罚后,将非法单位信息通报工商部门予以查处(长春市人社局提供)
8.投标人串通投标、以行贿谋取中标、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特别严重的,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违法分包给他人情节严重的,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由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长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水利局、市交通局、市商务局提供)
9.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有违法发布保健食品广告行为的,应当移送同级工商部门查处。(长春市食药监局提供)
10.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有违法发布食品(食用农产品)广告行为的,应当移送同级工商部门查处。(长春市食药监局提供)
11.对违法发布的药品广告,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移送同级工商部门查处。(长春市食药监局提供)
12.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许可、依法吊销或者注销许可的情况及时通报有关公安部门和工商部门。(长春市食药监局提供)
13.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易制毒化学品相关许可以及依法吊销许可的情况通报公安和工商部门(长春市食药监局、市安监局、市商务局、市卫计委、市交通局、市环保局提供)。
14.地方质监部门应当将其作出的对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违法行为查处决定,及时通报发展改革部门、工商部门等有关部门。(长春市质监局提供)
15.对未取得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擅自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企业,由国土资源部门依法查处,并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工商部门。(长春市国土局提供)
16.市(县)城市公共客运主管部门应当将出租汽车相关许可以及变更许可的情况通报公安和工商部门(长春市交通局提供)。
17.对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企业,由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并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工商部门。(长春市规划局提供)
18.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零售业务的商户情况通报给当地工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依法查处。(长春烟草专卖局提供)
19.对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防雷装置检测的、在防雷装置检测中弄虚作假的,由气象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并将情况及时通报工商部门。(长春市气象局提供)
对当事人的联合惩戒措施
根据工商部门共享的信息和数据,依法对存在经营异常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当事人在本领域内的经营活动采取下列一种或多种惩戒措施,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目标。具体惩戒措施包括十项:限制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限制部分高消费行为、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限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限制参与工程招投标、禁止受让收费公路权益、限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限制取得政府资金支持、限制获得相关荣誉,并通过主要新闻网站向社会公布。
《备忘录》要求产各部门应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省、市信用信息数据交换平台或专线传输等方式交换数据、共享信息,并通过本备忘录所列的方式和规程,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联合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