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日报12月12日讯(记者孟歆迪)为规范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行为,维护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吉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于2017年12月1日通过,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今天上午,省政府新闻办在长春召开了《条例》新闻发布会。
会上,省总工会副主席吴宏韬详细解读了《条例》。《条例》的中心思想就是促进企业发展、维护职工权益。其主要内容:一是关于名称。为强调集体协商在订立集体合同中的重要作用,而工资又是企业重要的人工成本支出,更是企业职工最核心的利益,故将条例名称确定为“吉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突出建立企业劳资双方平等协商制度;二是关于工资。为避免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流于形式,不断提高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的水平和质量,《条例》明确了工资水平、分配制度、形式和标准、支付方式和支付办法等事项;三是关于工资增长向上和向下的关系问题。工资集体协商的目的是保障企业与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特别是企业经营困难时,应赋予企业工资集体协商一定的弹性,能升能降才是工资集体协商的应有之义;四是进一步健全完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促进企业发展与维护职工权益相统一,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五是符合围绕省委、省政府“三个五”发展战略,坚持以人为本、依法构建、改革创新、统筹兼顾、共建共享的基本原则。
有关部门负责人在现场回答了记者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