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赋予省级以下政府更多自主权的意见
(2020年2月13日)
转变政府职能,深化简政放权,创新监管方式,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赋予省级及以下政府更多自主权,是党的十九大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为切实把省级以下政府需要的权力有效地放给省级以下政府,优化省级以下政府的权力结构和配置,推动政府权力协同化、集约化,促使政府审批监管服务更加贴近基层和群众,不断激发活力和效力,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健康快速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准确把握深化“放管服”改革赋予省级以下政府更多自主权的总体方向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紧紧围绕习近平总书记对东北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工作重要指示精神,持续优化政府职责体系,不断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按照吉林省第十一次党代会及十一届吉林省委历次全会的部署,围绕“三个五”发展战略和“一主、六双”区域协调发展空间布局,处理好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省级政府与省级以下政府的关系,全面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投资审批制度改革、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减少微观事务管理,坚持全面放权与重点授权并重,着力扩大省级以下政府在投资审批、政务服务、社会管理等方面自主权,加快形成权界清晰、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职能体系,不断增强经济社会发展活力,推动吉林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
(二)基本原则。
——依法依规、能放尽放。按照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着力厘清应放权力底数和需放权力底数,并与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修订完善相衔接,从实际出发,能放尽放,切实赋予省级以下政府更多自主权。
——积极稳妥、定向放权。变“端菜”为“点菜”,充分听取省级以下政府对自主权的需求,统筹谋划,定向放权,选择部分省级以下政府先行先试,有序推进。
——同权同责、权责统一。有权必有责,有责必有权,授权与授责相一致。赋予省级以下政府统筹发展相应发展权力,明晰应当履行的责任,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问责机制,做到有权有责、权责对等。
——赋权限时、到期调整。凡是定向赋权事项,全部明确赋权期限,最低期限1年,期满后由赋权部门根据实施效果评估情况向本级政府提出延期或调整意见。
——总体设计、协同推进。既要注重顶层设计,增强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又要考虑省级以下政府所需和制约因素,实现与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有序衔接,合理把握改革力度和节奏,确保改革顺利实施。
(三)实施步骤。
本意见印发后立即启动赋予省级以下政府更多自主权改革工作,选择1-2个市(州)开展试点;首批试点市(州)根据本意见,选择1-2个县(市、区)开展赋予更多自主权改革试点。2020年,开展赋予省级以下政府更多自主权改革评估,总结改革经验。条件成熟后,适时将赋予省级以下政府更多自主权改革在全省全面展开。
二、深刻领悟深化“放管服”改革赋予省级以下政府更多自主权的重要意义
(四)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优化各级政府权力结构是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重要任务,是转变政府职能的根本前提。深化“放管服”改革赋予省级以下政府更多自主权,构建新的政府权力结构,省级政府部门侧重于统筹协调、规划管理、政策法规、标准规范和监督检查;省级以下政府部门强化执行和执法监管,做好直接面向企业和群众的服务和管理。各级党委、政府要根据机构改革和政府部门职能设置情况,坚持权力向基层一线倾斜、人才装备向基层一线倾斜、监管力量向基层一线倾斜,加快理顺机制,合理匹配资源,切实提高政府审批、监管、服务效率。
(五)降低制度性成本。降低企业和群众到政府办事成本、节省时间、提高效率,是深化“放管服”改革赋予省级以下政府更多自主权的根本目标。省级政府部门要合理确权,把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特别是直接面向基层、量大面广或省级以下政府实施更加方便的职能,科学地下放到省级以下政府,确保权力放到该放的层面。省级以下政府要结合本级政府职能属性和实际工作需要,深入研究,反复论证,提出本层级政府能够“用得着”“接得住”“扛得起”“落得实”的真正权力所需,确保赋予省级以下政府更多自主权改革更有针对性和实效性。各级政府要站在让企业多用时间跑市场、少费功夫跑政府的高度,着力拆除政府审批、监管、服务的“隐形门”“旋转门”,营造高效透明的政务环境、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切实改善营商环境。
(六)增强发展活力。深化“放管服”改革赋予省级以下政府更多自主权的根本任务在于激发各层级政府干事创业热情,提高审批、监管、服务效率,增强经济社会发展的质量和速度。要充分发挥市(州)政府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统筹推动和引领作用,围绕“一主、六双”区域协调发展空间布局和地方特色产业发展,依法依规有针对性地下放或委托一批审批服务和综合监管权力,强化市(州)政府“终极审批”职能。大力探索扩权强县改革新路径,在不改变管辖关系的基础上,注重减少省、市两级政府审批事项,减少对县域发展的束缚,扩大县级政府自主权。推动开发区升级,在保持管辖关系的前提下,采取分类施策、动态管理,赋予更多自主权,促进开发区在投资建设方面实现“平面化”审批,加快推动省级以上开发区跨越升级,营造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促进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
三、建立健全深化“放管服”改革赋予省级以下政府更多自主权的落实机制
(七)认真做好衔接落实。自放权决定公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放权部门要与承接部门完成调整事项的交接工作(另有规定的除外)。对下放实施的事项,自下放之日起,相关法律责任一并由承接部门承担,权力原实施部门负责相关行政职权事项执行情况的日常监督检查。对委托实施事项,委托与被委托部门要在充分研究协商的基础上,依法签订书面委托协议,细化明确委托事项具体内容、执行方式、双方权利义务、责任划分、监管措施、委托期限等内容。事项下放或委托后,原实施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公布调整实施事项的承接部门、交接日期、具体内容及责任等。
(八)确保全面彻底移交。赋权决定生效后,要坚决杜绝放权部门“恋权”,受权部门“望权”现象发生。省级政府部门在移交行政职权事项时,要制订工作方案,将调整实施事项的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表证单书及标准化成果等一并移交,并及时完善有关事项审批标准、技术规范等。改革中削减的审批服务环节全部实行告知备案即办制。涉及使用国家垂直信息系统或需要与中央部门进行业务对接的,要帮助受权地区做好协调衔接工作。涉及原省级政府主管部门在实施过程中需征求省级其他相关部门意见的事项,要做好横向和纵向的衔接,确保落实到位。
(九)加强授权后的培训指导。省级政府放权部门要在下放权限的同时,加强对省级以下政府部门承接下放权限工作的指导和培训,采取集中办班、专题培训、对口辅导、巡回指导等方式,对相关改革政策措施、操作流程等进行详细解读,提高省级以下政府承接能力,解决好“接、放、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赋予省级以下政府更多自主权改革取得实效。
(十)依法依规推进。涉及提请省人大常委会授权及行政执法事项执法主体变更事宜,由有关部门会同省司法厅依法按程序办理。自交接之日起,由受权地区各承接部门负责办理相关事项;省级政府部门已受理的继续完成办理。在完成交接工作后,省级政府部门应于1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吉林省委编办、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备案。
(十一)积极稳妥实施。被赋予更多自主权的省级以下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及时将承接的行政职权事项纳入部门权责清单管理,明确任务分工,确保相关责任落实到位。承接部门在交接过程中要制订具体实施措施,主动配合赋权部门做好调整实施事项的衔接落实工作,严格依法规范办事行为。
(十二)密切跟踪评估。要密切跟踪调整事项实施情况,通过日常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切实加强对调整实施事项的监管,及时指出承接部门存在的问题。吉林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要组织省级政府赋权部门对赋权事项实施情况开展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向吉林省政府提出调整完善实施事项清单建议。
(十三)强化问责问效。坚决禁止“放权自由落体”“有权就是任性”等行为发生。各级政府公布放权清单后,要组织专门力量,加强对明放暗不放、放责不放权、放虚不放实等问题的监督检查,确保真放权、放实权。受权部门不能行权过度,要及时对行权情况向授权部门备案,及时对行权中存在的问题请示汇报。对放权不实、被动应付、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要严肃追究相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并按相关规定予以严格问责。
四、全面加强深化“放管服”改革赋予省级以下政府更多自主权工作的组织保障
(十四)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进一步推进转变职能简政放权的重大意义,认真落实本意见提出的各项要求和任务,切实把转变职能简政放权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统筹推进本地区、本部门的转变职能简政放权工作。各级党委、政府要建立健全转变职能简政放权工作领导体制和运行机制,加强对本级政府部门及所辖地区转变职能简政放权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政府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部署,精心组织安排,确保按要求完成任务;涉及多个部门的任务,牵头部门要负总责,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
(十五)加强宣传引导。省、市、县要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宣传赋予省级以下政府更多自主权改革,营造良好氛围。特别是受权地区,要通过多种渠道,宣传受权情况,结合“项目服务秘书制”“领办代办制”等改革措施,主动向企业和群众推介受权事项,扩大本地区助力投资兴业政策措施的影响力,增强改革效果。
(十六)加强督促落实。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贯彻落实本意见的监督检查,确保转变职能简政放权工作取得实效,确保各项任务和措施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