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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财政厅支持疫情防控相关政策解读

2020-02-11 09:11:57  |  来源:吉林日报  |  编辑:杜伟   |  责编:孙东临

  原题:强化资金保障铸造坚实后盾——省财政厅支持疫情防控相关政策解读

  吉林日报2月11日讯(记者 徐慕旗):为了助力吉林省打好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吉林省财政厅积极会同有关部门,着眼于政策支持和资金保障供给,制定出台了《关于加强基层财政库款保障支持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吉林省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经费保障政策的通知》《关于支持我省企业复工复产做好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所需医疗物资生产供应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做好金融支持吉林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的通知》《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的通知》等多个财政金融相关政策文件。

  根据这些政策文件,医务人员将获得哪些保障?确诊患者和疑似患者能否得到医疗费用方面的补助?……带着这些问题,记者连线吉林省财政厅相关负责人,对相关政策文件进行解读。

  问:疫情面前,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成为最美“逆行者”。对于这些无私奉献的人,我省财政部门出台了哪些补助政策和相关保障制度?

  答:对参加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给予临时性工作补助。其中,对直接接触待排查病例或确诊病例,诊断、治疗、护理、医院感染控制、病例标本采集和病原检测等工作相关人员,按照每人每天300元予以补助;对于参加疫情防控的其他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每人每天200元予以补助。发放时限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开始至响应终止之间的响应期。政府选派直接参与其他省市疫情防治工作的防控人员,发放时限为其出发日期至返回日期。

  在新冠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冠肺炎或因感染肺炎死亡的,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已参加工伤保险的,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财政补助单位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予以补助。

  此外,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疫情防控工作所需的防护、诊断和治疗专用设备以及快速诊断试剂采购等所需经费,按医疗机构隶属关系由各级财政统筹予以安排,中央和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问:随着我省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全力复工复产,我省财政部门出台了哪些支持政策?

  答:对省内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隔离服、防护服等物资生产企业,2020年1月1日以来用于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生产的新增贷款,省级财政按照不低于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单户企业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支持全省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的生产疫情防控急需物资贷款担保业务免收担保费。省级财政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2020年开展的生产疫情防控急需物资担保贷款担保业务,给予不超过2.5%的担保费补贴。

  市县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疫情防控相关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作为紧急采购项目执行,无需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在保证货物、工程和服务质量的前提下,优先向复工复产企业直接采购。

  问:面对疫情,医疗救治费用是百姓非常关心的问题。对于确诊患者和疑似患者发生的相应医疗费用,省财政部门有哪些补助政策?尤其是生活困难群众,如何确保疫情防控期间他们的基本生活兜底保障?

  答:对于确诊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中央和省财政全额给予补助,其中,中央财政负担60%,省财政负担40%。个人负担部分所需财政补助资金按照参保属地原则由当地财政先行垫付,中央和省财政对各地财政按实际发生费用予以补助。

  对疑似患者确诊前发生的医疗费用中,个人负担部分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暂由医疗机构垫付,再由医疗机构向所在地卫生健康、财政部门申请结算补助资金,财政部门对各地实际发生费用予以补助,实施综合保障。

  对于困难群众,一是加大对新冠肺炎患者的临时救助力度。简化审批程序,加快审批流程,确保及时将因感染新冠肺炎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家庭和个人纳入临时救助范围。对非户籍流动人口,由急难发生地直接实施救助;二是积极做好物价上涨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影响的应对工作。按照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要求,及时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在疫情防控期间,各地可结合当地资金承受能力,发放适当额度的临时生活补贴。

  问:科研攻关和相关药品生产对于疫情防控至关重要。对此,我省财政部门出台了哪些支持政策?

  答:围绕全力打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着力加大对高校和医疗科研机构资金支持力度,统筹全省优势科研力量,全力推进科研攻关,启动了首批疫情防控应急科研攻关课题20个,切实保障研制快速简易确诊试剂、疫苗、有效药物等科研攻关的资金需求,尽早有效发挥作用。

  降低我省药品和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收费标准。为进一步减轻我省医药企业负担,支持相关医药产品生产企业进一步扩大生产,推动医药产业不断发展壮大,经省政府研究决定,将我省药品和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收费标准进一步降低为零。

  问:如何确保疫情防控期间的资金拨付和政府采购工作顺利开展?

  答:主要是建立了两条“绿色通道”。一是建立资金拨付“绿色通道”。制定了疫情防控库款保障应急预案,会同人民银行开辟春节期间疫情防控资金拨付“绿色通道”,加强库款形势分析研判,有序规范组织资金调度,优先保障疫情防控资金拨付,重点做好医药物资采购储备调拨和资金保障工作。全省自上而下建立了疫情防控财政资金筹措和使用等情况的日报制度。

  二是建立物资采购“绿色通道”。对财政资金采购疫情防控相关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可不执行政府采购规定的方式和程序,采购进口物资无需审批,实行紧急采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采购单位依法对疫情防控相关的采购工作。

  问:还有哪些相关支持政策,给疫情防控其他领域带来有利保障?

  答:出台鼓励企业疫情防控物资进口政策。在应急响应期间,为减少企业物流成本,对进口防控物资所产生的国际、国内物流费用予以全额补助,同时按进口疫情防控物资金额给予一定比例补助。

  加大对创业担保贷款的贴息支持力度。对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确诊新冠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贷款展期期限不超过1年的,财政部门给予全额贴息。

  支持疫情防控期间农产品稳定供给。对2至4月份在田作业温室挖掘产能和2月底前闲置温室恢复生产,给予每亩3000元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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