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及相关单位:
为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扎实履行市场监管职责,积极支持增产扩能,全力保障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供应,坚决维护市场价格秩序,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严厉打击口罩等防控物资生产领域价格违法行为的紧急通知》(国市监竞争[2020]24号)要求,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提醒告诫如下:
一、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价格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用好自主定价权,依法合规经营,开展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增强社会责任感,切实加强价格自律管理。
自觉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和公众利益。
二、不得利用突发公共卫生安全事件,大幅提高疫情防控物资的销售价格,不得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牟取暴利以及散布涨价谣言。
三、要坚决杜绝以下价格违法行为:
1.疫情防控物资生产经营企业达成、实施垄断协议的行为;
2. 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恶意控销、以不公平高价销售的行为;
3.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不按规定执行明码标价、价格公示制度的行为,虚构原价、误导性价格标示等价格欺诈行为;
四、相关行业协会或其他销售机构要加强自律,不得组织相关生产企业串通涨价、联合涨价、操纵市场价格,要积极引导企业合法经营,共同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五、本提醒告诫书发出后,各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要认真对照上述提醒告诫要求,积极开展自查整改,进一步规范自身价格行为。对经提醒告诫后仍不整改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罚,对于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件还将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六、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价格监督检查和巡查工作,适时开展专项检查。对辖区内社会反映强烈、屡查屡犯的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将列为重点检查对象,对其价格行为实施重点监管。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的价格行为予以监督,若发现价格违法行为,请保存好相关证据并拨打举报电话12315进行投诉举报。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