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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违规露天焚烧秸秆 最高可追刑责

2019-12-16 10:13:51  |  来源:长春日报  |  编辑:田东艳   |  责编:李玥

  原题:违规露天焚烧秸秆 最高可追刑责 《长春市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条例》明年1月1日起施行

  长春日报12月16日讯(记者 杨洪伦 通讯员 李春晖):养殖合作社、养殖场、养殖户、秸秆饲料企业开发利用秸秆饲料,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补贴;违反规定露天焚烧秸秆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经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长春市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对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等都作出明确规定。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是责任主体。《条例》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是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目标责任制,制定考核制度,逐级签订责任书,明确目标任务,强化责任落实。

  秸秆禁烧区内不得露天焚烧秸秆。《条例》规定,应建立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组五级网格化秸秆露天禁烧监管体系。长春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拟定长春市秸秆禁烧区划定方案,经长春市人民政府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在秸秆禁烧区内,任何时间都不得露天焚烧秸秆。

  政府予以资金补贴,促进秸秆“五化”利用。《条例》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落实有利于秸秆综合利用产业发展的扶持政策,积极推进秸秆全量化利用示范项目建设,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秸秆利用企业为龙头、农业经营主体和广大农民参与的秸秆综合利用机制。

  违规露天焚烧秸秆可处罚款甚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条例》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露天焚烧秸秆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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