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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2019-07-29 09:55:35  |  来源:吉林日报  |  编辑:田东艳   |  责编:刘征宇

  吉林日报7月28日讯(记者王丹 实习生程佳雯):记者从吉林省人社厅获悉,吉林省从2019年1月1日起,为2018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含退职,下同)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

  此次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定额调整,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9元。挂钩调整,与缴费年限(工作年限)挂钩。退休人员缴费年限25年以下部分,每满一年,每月增加1.5元;缴费年限26年至30年部分,每满一年,每月增加2.5元;缴费年限31年至35年部分,每满一年,每月增加3.5元;缴费年限36年及以上部分,每满一年,每月增加4.5元。按照“五七家属工”政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退休人员不参与缴费年限挂钩调整。与基本养老金水平挂钩。企业退休人员月增加额为2018年底本人月基本养老金数额的1%;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月增加额为2018年底本人月基本养老金(不含职业年金)数额的0.97%。

  倾斜调整,高龄退休人员。截至2018年12月31日,年满70至74周岁的每月增加40元;年满75至79周岁的每月增加50元;80周岁及以上的每月增加60元;艰苦边远地区范围的县(市、区)机关事业单位、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元;工伤退休人员与本人缴费年限挂钩调整数额不足67.5元的,按67.5元执行;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按上述标准调整后,基本养老金达不到调整后当地(所在市、县,省直管统筹单位为省)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补足到该水平。

  此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2014年10月1日)后新退休人员,暂按目前临时核定待遇为基数确定基本养老金水平挂钩调整标准,待按改革后的办法重新核定基本养老金后,已领取的待遇多退少补。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的基本养老金按前述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办法和标准进行调整。其中,符合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待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重新计算待遇调整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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