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题: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2018年度行政审判白皮书 全省法院受理13582件各类行政案件
长春晚报7月29日讯(记者 海涛 通讯员 杨迪 王洁瑜):26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年行政案件司法审查报告》(白皮书),全面梳理和总结2018年全省法院行政案件司法审查的总体情况,并发布了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十大典型案例。
据了解,去年全省法院共受理各类行政案件13582件,同比增长15%,审结12599件,同比增长9%。从审理情况来看,一审调撤率22%,一审行政机关败诉率28.8%,一审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率25.2%。全年共向行政机关发出司法建议92件,涉及国土、住建、社保、环境、水利等方面,其中65件得到行政机关的反馈,反馈率达到71%。2018年全省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类型主要集中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治安行政处罚、社会保险、城建、行政协议、集体土地征收等领域。
另外,由于环保督察力度的加大,2018年环保强拆案件数量大幅度上升;由于环境公益诉讼工作的深入,行政机关加强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土地处罚类案件和违建强拆类案件增幅较大。
同时,在发布会上,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还发布了全省法院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十大典型案例。这些案例涵盖了行政赔偿、征收补偿、行政强制、行政裁决、行政登记等多个类别的行政行为,涉及到长春有两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 王某诉长春净月区管委会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案
基本案情:王某于2002年与吉林农业大学签订土地租用协议,租赁土地用于温室种植,并一直使用该地至2014年。2010年,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净月管委会)与吉林农业大学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补偿合同》,将包括王某使用土地在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予以收购,又对收购土地范围内的情况进行了踏查摸排,制作了一份《拆迁房屋、附属物登记表》,王某及亲属并未在该踏查表上签字。2014年3月,在王某与净月管委会未就补偿问题达成协议,在未经任何评估以及行政裁决的情况下,净月管委会下属的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组织人员对王某的房屋及地上附属物进行了拆除。王某请求确认净月管委会行政强制行为违法并赔偿损失。
裁判结果:人民法院认为,净月管委会行政强制执行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的程序,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净月管委会在作出案涉行政强制执行行为时,并未采用录像、公证等方式固定证据,既导致王某在客观上无法就案涉标的物的种类充分举证,又使得案涉标的物无法通过鉴定评估的方式确定价值,故人民法院最终依法适用司法自由裁量权,认定本案赔偿范围应当包括地上建筑、温室大棚内葡萄、室外树苗以及王某自案涉违法行政行为发生至今的扩大损失,对树苗的数量及单价以及葡萄的亩产、价格酌情判决赔偿数额。
案例二:吴某诉长春经开区管委会履行征收补偿法定职责案
基本案情:吴某系原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小河沿子村十二社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小河沿村小河沿屯拥有宅基地两处、产权房屋两处及地上附属物若干,曾用于经营。2011年,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经开管委会)对小河沿子村十二社集体土地进行征收。在三次启动征收补偿程序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又自行撤回后,经开管委会于2014年认为吴某使用的土地及地上物不在征收范围内,遂停止对吴某的征收。吴某不服,要求经开管委会作出征收补偿决定。此时,小河沿子村十二社除吴某等极个别村民外,都已通过征收、村民改居民、土地收储等方式解决了安置补偿或者土地视为国有土地后的土地使用权问题。吴某案涉房屋已不具备生活条件,房屋左右邻居房屋已被全部拆除,河道管理部门在案涉房屋附近立有多个“河湖水系控制线”石桩。案涉房屋及附属物的存在明显影响了该区域公共道路建设及环保绿化工作。
裁判结果:人民法院认为,经开管委会的多个行政行为之间明显存在内在逻辑矛盾问题,是造成吴某案涉土地使用权处于不利状态的直接原因,也是吴某案涉房屋及其他财产不良现状的重要原因,最终判令其参照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规定履行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