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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对人民大街历史文化街区进行改造提升的通告

2019-06-26 15:25:59  |  来源:长春日报  |  编辑:田东艳   |  责编:刘征宇

  长府通告[2019]4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对人民大街历史文化街区进行改造提升的通告

  为了贯彻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要求,提升城市风貌品质,营造宜居生活环境,依据《长春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和《长春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人民大街历史文化街区进行改造提升。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改造提升工程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通告。

  二、改造提升工程范围:人民大街历史文化街区(北起长春站站前广场,南至南四环,全长12公里)保护范围内以及划定的与人民大街横向垂直各街路的拓展区,具体范围以改造提升工程建设实施范围为准。

  三、改造时间:自6月25日开始,至9月30日前完成。

  四、以“净化、序化、绿化、美化、亮化”为重点,从建筑立面、广告牌匾、道路及设施、环境景观、亮化照明等方面进行改造提升。主要内容有:

  (一)建(构)筑物的产权人(使用人)应当限期自行拆除改造范围内的违法建(构)筑物。逾期未拆除的,将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二)改造提升范围内建筑外立面形式、色彩等严重影响历史文化街区风貌的,产权人(使用人)可自行进行方案设计,经审定后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实施,或者由市人民政府统一进行设计、实施,产权人(使用人)应当做好改造的配合工作。对立面残缺、破损、褪色、污旧等的建筑,由产权人(使用人)自行进行修补复原及清洗净化。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建筑改造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

  (三)对改造提升范围内设置的不符合《长春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长春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及《长春市牌匾标识设置管理规范》等规定的广告和牌匾,应当自行拆除。逾期未拆除的,将依法予以强制拆除。对因拆除广告和牌匾而导致建筑破损的,产权人(使用人)应当进行修复。

  (四)对改造提升范围内占用车行道、自行车道、人行步道及城市公共绿地的停车位(场),应当限期恢复。逾期未恢复的,将依法予以处罚。确需保留的停车位(场)应当依法进行审批,并按规定改为收费式停车位(场)。

  (五)挖掘改造提升范围内建筑和街巷角落、缝隙空间进行绿化、美化。恢复规划绿地及道路绿带,补植裸土和植被贫瘠、缺失的绿地。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具备绿化、美化条件的,责任单位应当依法做好绿化、美化等工作。

  (六)改造提升范围内无安保、保密要求的院落围墙,产权人(使用人)应当配合拆除院落围墙。施工围挡应当按照规划用地界线进行建设,风格样式应当与街路环境品质相协调。对违法占用街路公共空间的施工围挡,产权人(使用人)应当自行拆除。逾期未拆除的,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七)改造提升范围内的产权人(使用人)应当保持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内环境卫生整洁,清理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和各类杂物,对庭院内超高土进行清理平整,裸露地面进行绿化或者硬化铺装。

  (八)改善改造提升范围内的道路交通环境,改造沿线自行车道、人行步道,对重点路口实施交通渠化改造,规范沿街单位出入口位置。

  (九)依托轨道交通站点,调整优化公交线路。改造提升范围内的公交站亭、站牌应当按照统一标准设计和建设。对未按统一标准设计和建设的公交站亭、站牌予以拆除,并由市交通运输局按照行业标准、规范重新设计和组织建设。

  (十)对改造提升范围内的市政、交通、人防、地铁、通信等地下管网和架空线路及相关设施进行优化整合和美化改造,地下管线和架空线路的产权单位、管理单位应当积极配合相关工作。对于无主的地上管线和架空线路,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清除。

  (十一)提升改造范围内沿线路灯等功能照明品质,重点实施标志性建筑、历史建筑、环境景观等亮化工程,产权人(使用人)应当积极配合亮化工程施工建设。

  五、对改造提升过程中,阻挠、妨碍工程施工或者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会同市公安局、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市林业和园林局、朝阳区人民政府、南关区人民政府、宽城区人民政府、市轨道交通集团、市通信管理办公室和市供电公司组织实施。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9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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