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题:规范民办学校、普通高中、中职学校招生行为 严禁民办学校 与公办学校混合招生
长春晚报6月18日讯(记者 呼特):为进一步规范民办中小学招生秩序,促进教育公平,防范化解风险,近日,长春市教育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办学防范化解风险的通知》。
记者在《通知》中看到,主要从规范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普通高中、中职学校招生行为、严格“公参民”学校招生管理、严肃招生纪律、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回头看等几方面做了要求。 按照民办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按照义务教育属地管理原则,要求规范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与公办同类学校同步招生,不得提前招生,不得通过考试或变相考试选拔生源,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破坏招生秩序。民办普通高中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招生范围、招生计划、招生时间、招生方式进行统一招生,严禁违规争抢生源、“掐尖”招生、跨审批区域招生、超计划招生;严禁“人籍分离”。
不具备中等职业学历教育招生资质的学校,不得招收或联合招收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生。未经教育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实施跨省招生,严禁以临时迁移户口等方式骗取高考报名资格等行为;不得在异地设立分校、办学点。 严禁“公参民”学校虚假宣传,以公办学校名义招生误导学生和家长。严禁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混合招生、混用校园和混合编班。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9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要求,落实“十项严禁”纪律要求。坚决禁止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知识培训进行应试、超标、超前培训及与招生入学挂钩等行为。
《通知》要求各县(市)区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各民办学校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化解招生过程中产生的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对违规违法办学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