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培育形成集科技研发、成果转化和生产于一体的科技创新集群,激发企业创新活力,促进科技服务业健康活跃发展,以创新发展带动经济转型升级,长春新区决定设立“创新券”制度。为充分发挥创新券的作用,加强创新券的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创新券是在新区科技创新服务平台上发行的有价电子凭证,包括: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服务券、科技型小巨人企业认定服务券、知识产权服务券、研发服务券。用户申领后可用于购买各类科技服务产品。创新券资金由新区财政列支,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支持、科学管理、公开透明、专款专用、据实列支的原则。
第二章 支持对象
第三条 创新券支持的科技企业和创业团队,需符合如下标准:
(一)统计、工商、税务关系在新区内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型企业,具有健全的财务制度,管理规范,无不良诚信记录;
(二)在新区各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创业载体入驻的创新创业团队。近两年在市级以上创业大赛上胜出的前三名创业团队可优先发放;
(三)科技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与接收创新券的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无任何隶属、共建、产权纽带等关联关系;
(四)使用研发券的科技企业在满足以上三项标准外,还需满足以下两项标准:
1.上一年度纳税额在20万元以上;
2.具有经认定的自主知识产权证书(不包括外观专利)。第四条申请成为创新券服务机构的企业需符合如下标准:
(一)统计、工商、税务关系在新区内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具有健全的财务制度,管理规范,无不良诚信记录;
(二)遵纪守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近两年未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能够向新区财政局、科创委等部门报送各类财务、统计报表;
(四)能够提供知识产权代理、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咨询、科技型小巨人认定咨询、仪器共享、检验检测等服务;
(五)申请成为研发券服务机构的企业还需满足以下标准:1.开展服务所需的实验室及实验设备为机构自有,设备总价值不低于200万元。使用高校、科研院所实验室及实验设备对外提供服务的申请机构,应当出具与高校、科研院所合作协议;
2.申请机构的主营业务为对外提供检验检测等研发技术服务;
3.服务价格合理。
第五条申请成为创新券服务机构的高校、科研院所,需符合如下标准:
(一)位于长春市内;
(二)具备合规使用高校、科研院所相关仪器设备的资格;(三)服务价格合理。第三章 管理机制
第六条 新区科创委是创新券的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政策、宣传推广、组织实施、兑现拨付,研究确定创新券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各开发区科技部门负责本区域内创新券的推广、解答、审核工作,同时将备案、申请、兑现等纸质资料汇集、整理、统计,签字盖章后报送新区科创委。创新券的推广情况和审核工作将作为各开发区科技工作重要考核内容。
第七条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生产力促进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可委托市场化专业服务机构运营,主要负责创新券的核报、交易撮合、咨询服务、企业和机构的动态监测评价、数据的统计分析等日常工作。
第四章 创新券分类及额度
第八条创新券采取有价电子凭证的方式,有效期3个月(自企业申领创新券之日起至创新券流转到服务机构之日止),必须在有效期内按规定使用。有效期内未能使用的创新券自动作废。创新券不得转让、买卖和重复使用。
第九条 创新券的类型及相应服务:
(一)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服务券。用于购买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所需的咨询策划、方案撰写等服务。每户科技企业每年申请额度为5万元。
(二)科技型小巨人企业认定服务券。用于购买科技型小巨人企业认定申请的咨询策划、方案撰写等服务。每户科技企业每年申请额度为1万元。
(三)知识产权服务券。用于购买专利的授权、运营等服务,包含软件著作权、实用新型专利、发明专利3类,单笔补贴额度为长春新区科技研发服务合同金额的50%,每户每年使用知识产权服务的总额度不超过10万元。软件著作权单笔补贴上限500元,每户每年额度不超过5000元;实用新型单笔补贴上限1000元,每户每年额度不超过1万元;发明专利单笔补贴上限3000元。
(四)研发服务券。主要用于企业新产品、新技术研发过程中所需的仪器设备使用、分析测试等服务。研发服务券的补贴比例为长春新区科技研发合同金额的50%,每户科技企业每年申请额度不超过5万元。
第十条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必须开展的强制检测和法定检测,生产和对外服务过程中的批量检测不纳入创新券的支持范围。
第五章 申领与使用
第十一条符合创新券申领条件的科技型企业可登陆新区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在线注册后选择申领创新券的类别并提交相关材料,由中心在线审核通过后,发放创新券。创业团队需以其入住的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创新载体同意申报。
第十二条申领创新券的科技型企业需要在线提交以下材料(扫描件):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或提交三证合一后的营业执照副本,最近一期完税材料;
2.企业法人及实际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第十三条申领创新券的创业团队除提交其所在创新载体的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交以下材料(扫描件):
1.团队负责人身份证;2.创业团队获奖证书;
3.创业团队与孵化器或众创空间的合作协议。
第十四条科技型企业必须据实在线填写新区科技企业登记表并每半年更新一次数据,数据不准确、不真实或不及时更新将失去全部或部分创新券的申领资格。
第十五条科技型企业登陆新区科技创新服务平台,根据自身需求在线选择相应服务机构。对于达到使用标准的企业,服务平台直接生成服务协议、创新券支付协议。对于不完全达到标准的企业,企业与服务机构可通过线上联系、线下洽谈的方式达成服务意向,双方共同确认后通过服务平台形成服务协议、创新券支付协议。服务机构需严格按协议为企业提供相应服务。
第十六条服务机构和企业所下订单,应当通过长春新区科技创新服务平台确认,签订服务协议,不可先提供服务,后补订单,否则视为无效订单,创新券不予兑现。
第六章 兑现与要求
第十七条创新券的兑现工作每季度集中进行一次。服务协议项目完成后,由服务机构发起兑现申请并提交材料。各开发区科技管理部门对兑现材料给予初审意见并汇总后,由新区科创委进行最终审核。最终审核未通过的订单,不予兑现。
第十八条 创新券兑现所需材料(扫描件):1.服务协议、创新券支付协议;
2.服务项目取得的成果确认材料;
3.其他能够证明服务真实发生的材料。第七章 资金拨付
第十九条新区财政每年安排创新券专项资金2000万元。在运行过程中,如需调整由中心提出申请,经新区科创委、财政局审核同意后,在下一年度进行调整。
第二十条创新券专项资金按季度拨付,每次拨付500万元,财政局于每季度末拨付至中心专用账户。中心在下一季度第一个月按实际发生金额兑付。如有资金结余流转至下一年度。下单后企业迁出新区,创新券不予兑现,服务费需由企业自行支付给中介机构;超额度下单或重复下单需企业自行支付服务费用。
第二十一条 创新券实施过程中,专项资金兑付需严格遵照新区财政局相关制度规定执行。
第八章 投诉与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服务机构与企业签约后,如拒不提供服务或不能提供符合标准的服务,企业可在线投诉。中心须在七个工作日内对投诉情况进行调查。一经核实,中心将依法追回已支付给服务机构的费用并返还企业,取消该机构的服务提供应商资格,并将其列入信用管理体系黑名单。
第二十三条 服务机构完成服务并达成协议目标后,如企业不配合创新券的兑现,服务机构可在线投诉。中心须在七个工作日内对投诉情况进行调查。一经核实,由中心协助服务机构进行兑现。对恶意不配合的企业,中心有权取消其再次使用创新券的资格。
第二十四条企业和服务机构可在线就中心不符合创新券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向新区科创委投诉。新区科创委接到投诉后,须在七个工作日内,将调查和处理意见书面告知。
第九章 监督机制
第二十五条 新区科创委每年对创新券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总结,并确定下一年度创新券发放规模、额度及重点支持方向。中心对服务机构进行考核评价,评价体系及年度评价结果在科技服务平台公布。对于服务水平优秀、服务质量优良、服务态度良好的机构给予奖励,对于不按规定提供服务、服务效果差、服务效率低的机构,取消服务资格。对于不如实在长春新区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填写和更新企业数据的企业,取消申请资格。
第二十六条创新券供需双方纳入新区诚信管理体系。在创新券申请过程中,科技型企业、创业团队、服务机构不得提供虚假信息。对于恶意串通、弄虚作假骗取资金或违反创新券管理办法的企业、创业团队、服务机构,新区将依法追回资金,将其列入黑名单并在媒体上公告,不再给予任何支持。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为维护创新券申请企业及个人的合法权益,参与创新券申请、兑现及管理的各单位和人员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对违反保密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将不得再参与创新券的任何工作,涉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长春新区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修订)》(长新管发﹝2018﹞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