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 (2019年5月13日)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加快建成全方位、全覆盖、全过程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创新预算管理方式,更加注重问题导向、结果导向、强调成本效益、硬化责任约束,着力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通过2—4年的努力,省级和市县级分别在2020年年底和2022年年底基本建成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实现预算和绩效管理一体化,形成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评价的闭环机制。达到预算绩效管理标准科学、程序规范、方法合理、结果可信。
二、实施全方位预算绩效管理
(一)政府收支预算全面纳入绩效管理。各级政府预算收入要实事求是、积极稳妥,严禁脱离实际制定增长目标,严禁弄虚作假违规变相增加政府债务。各级政府预算支出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尽力而为、量力而行,不得超出财政承受能力设定过高民生标准和擅自扩大保障范围。
(二)部门单位收支预算全面纳入绩效管理。各部门要强化主体责任,聚焦着力落实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和重点工作任务,加强项目研究论证,在财政部门核定的支出控制数内,自主安排部门本级及所属单位项目和资金。绩效考核以预算资金管理为主线,统筹考虑资产和业务活动,从运行成本、管理效率、履职效能、社会效应、可持续发展能力和服务对象满意度等方面,综合衡量部门和单位整体及核心业务实施效果,推动提高部门和单位整体绩效水平。
(三)政策和项目全面纳入绩效管理。从数量、质量、时效、成本、效益等方面,综合衡量政策和项目预算资金使用效果。建立动态评价调整机制,政策到期、绩效低下的政策和项目要及时清理退出,执行中发生重大问题的要按有关规定及时终止,避免资金固化和损失浪费。
三、实施全覆盖预算绩效管理
(四)建立一般公共预算绩效管理体系。收入方面,要重点关注收入结构、征收效率、优惠政策实施和依法征收的效果。支出方面,要重点关注预算资金配置效率、使用效益、社会效应,特别是重大政策和项目实施效果。积极开展政府投资基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债务项目绩效管理。
(五)建立其他政府预算绩效管理体系。除一般公共预算外,各级政府还要将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全部纳入绩效管理,加强四本预算之间的衔接,对应每本预算绩效管理重点关注对象,以点带面,逐步实现政府预算绩效管理全覆盖。
四、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
(六)预算编制突出绩效导向。建立事前绩效评估机制,将绩效关口前移,各部门各单位要结合预算评审、项目审批等,对新出台重大政策、新增重大项目开展事前绩效评估,重点论证立项必要性、投入经济性、绩效目标合理性、实施方案可行性、筹资合规性等,评估结果作为申请预算的必备要件和前置条件,未开展绩效评估的,不予安排预算。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新增重大政策和项目预算审核,必要时可以组织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绩效评估,审核和评估结果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各地区各部门编制预算时,要全面设置部门和单位整体绩效目标、政策及项目绩效目标。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绩效目标审核,将项目绩效目标、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目标与预算同步批复下达,未按要求设定绩效目标或审核未通过的,不得安排预算。
(七)加强预算执行绩效监控。各级财政和各部门各单位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对存在严重问题的政策、项目,财政部门要暂缓或停止预算拨款,督促整改落实,整改不到位或无法继续实施的,要及时收回资金,确保财政资金使用安全高效。加强预算执行进度监控,对项目预算执行进度较慢的,同级财政按一定比例收回资金;对未按规定时间下达的,财政收回全部资金,统筹用于经济社会发展亟需资金支持的领域。
(八)全面开展绩效评价。加快实现政策和项目绩效自评全覆盖,如实反映绩效目标实现结果。年度预算执行终了,各部门各单位要对预算执行情况以及政策、项目实施效果开展绩效自评,评价结果报送本级财政部门。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重大政策、项目预算绩效评价机制,聚焦重大政策、项目和民生工程实施重点评价。逐步开展部门整体绩效评价和对下级政府财政运行情况实施综合绩效评价,评价部门履职情况和效果,评价下级政府预算编制和执行、收入质量、支出结构、债务风险、资金监管等情况,必要时可以引入第三方机构参与绩效评价。要不断创新评价方法,建立绩效评价质量管理机制,实施绩效评价报告质量评审考核,提高评价质量。
(九)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健全绩效评价结果反馈制度和问题整改责任制,形成反馈、整改、提升绩效的良性循环。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挂钩机制。将本级部门整体绩效与部门预算安排挂钩,对整体绩效好、预算执行进度快的部门适当增加预算安排,对整体绩效差、预算执行进度慢的部门相应减少预算安排;将下级政府财政运行综合绩效与转移支付分配挂钩,根据评价结果相应增加或减少转移支付补助;将政策和项目绩效与政策调整和预算安排挂钩,对绩效好的政策和项目原则上优先保障,对绩效一般的政策和项目要督促改进,对交叉重复、碎片化的政策和项目予以调整,对低效无效资金一律削减或取消,对长期沉淀的资金一律收回并按照有关规定统筹用于经济社会发展亟需资金支持的领域。
五、健全预算绩效管理制度
(十)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建设。健全完善涵盖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管理、评价结果应用等各
环节的管理制度。建立专家咨询机制,完善专家库,为预算绩效管理提供咨询评估支持,引导和规范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建立第三方机构库,严格资格认定,规范选用程序,加强执业质量监督管理。
(十一)健全预算绩效标准体系。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共性绩效指标框架,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快构建分行业、分领域、分层次的个性绩效指标和标准体系。绩效指标和标准体系要突出结果导向,重点体现实绩。创新评估评价方法,提高绩效评估评价结果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十二)推进预算绩效管理信息化建设。加快建设预算绩效管理一体化信息系统,实现省、市、县三级联网,通过统一标准、设置接口、整合流程,建立财政部门绩效管理、预算编制、执行、决算、政府采购和各部门各单位基础信息、财务、资产管理等一体化信息平台,实现信息互联互通,为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提供技术支撑。
六、硬化预算绩效管理约束
(十三)落实绩效管理责任。各级政府和各部门各单位是预算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对本地区预算绩效负责,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对本部门本单位预算绩效负责,项目责任人对项目预算绩效负责,对重大项目的责任人实行绩效终身责任追究制,切实做到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
(十四)强化绩效管理激励约束。财政部门要加强预算绩效监督管理,重点对资金使用绩效自评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复核,必要时可以组织开展再评价,严格执行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挂钩,奖优罚劣。
七、保障措施
(十五)加强绩效管理的组织领导。坚持党对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党组织的领导作用。省财政厅要加强对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各地区各部门要牢固树立绩效意识,加强对预算绩效管理的组织领导和实施,确保预算绩效管理延伸至基层单位和资金使用终端。
(十六)加强绩效管理的监督问责。审计机关要依法对预算绩效管理情况开展审计监督。财政、审计等部门对绩效评估评价弄虚作假,或预算执行与绩效目标严重背离的部门和单位及其责任人要提请有关部门进行追责问责,发现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应当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各级财政部门要大力推进绩效信息公开,重要绩效目标、绩效评价结果要与预决算草案同步报送同级人大并向社会公开。
(十七)加强绩效管理工作考核。各级政府要将预算绩效结果纳入政府绩效和干部政绩考核体系。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对本级部门和预算单位、下级财政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建立考核结果通报制度,对工作成效明显的地区和部门给予表彰,对工作推进不力的进行约谈并责令限期整改。
(十八)加强协调配合。各级财政部门要健全预算绩效管理机构和充实人员力量,加大宣传培训力度,指导部门和单位提高预算绩效管理水平,加强与人大、监察、审计等机构的协调配合,健全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全面预算绩效管理工作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