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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司法厅:加强行政应诉 建设法治政府

2019-03-20 09:53:58  |  来源:吉林日报  |  编辑:田东艳   |  责编:刘征宇

原题:加强行政应诉 建设法治政府——省司法厅负责人就《吉林省行政应诉办法》答记者问

吉林省司法厅:加强行政应诉 建设法治政府

  吉林日报3月20日讯(记者 王超):吉林省政府常务会议近日审议通过《吉林省行政应诉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办法》实施后,吉林省行政应诉工作面临许多新情况新要求。

  那么,《吉林省行政应诉办法》有何深远意义和影响?近日,围绕《办法》的热点问题,吉林省司法厅副巡视员林松一一作出解答。

  亮点一

  加强行政应诉有助于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问:请简要介绍一下《办法》出台的背景和主要意义。答: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对法治政府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其中就包括对做好行政应诉工作的要求。省委省政府在有关意见中也明确要求要建立健全全省的行政应诉制度。2016年5月,省政府印发了《吉林省行政机关支持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暂行规定》,通过对两年来施行情况的调研,省政府在2018年年初决定将《吉林省行政应诉办法》列入立法计划。

  《办法》的出台,进一步健全了吉林省行政应诉制度,对于规范和加强全省行政应诉工作、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有效依法化解行政争议、加快推动法治政府建设等方面起到比较重要的作用。

  亮点二

  明确了行政应诉工作的组织、保障

  问:《办法》对行政应诉工作的组织、保障作出了哪些要求?

  答:《办法》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行政应诉工作的领导,为行政应诉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比如做好行政应诉机构、人员和经费的保障;《办法》明确了各级司法行政部门、部门法制机构负责办理或者组织办理行政应诉事项,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地区的行政应诉工作进行指导;《办法》要求行政机关建立行政应诉培训制度,鼓励工作人员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以提高行政应诉能力。

  亮点三

  明确了确定行政应诉工作承办机构、人员的基本原则

  问:《办法》对承办行政应诉工作的机构和人员有哪些要求?

  答:《办法》按照被诉行政行为是否经过行政复议,以“谁作出、谁应诉”的基本原则,规定了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承办行政应诉工作,并明确了复议机关和原行为机关的举证责任。

  亮点四

  完善了行政应诉工作内部办理机制

  问:《办法》对行政机关办理行政应诉工作的内部程序做了哪些规范?

  答:《办法》规定司法行政部门、部门法制机构负责签收人民法院送达的行政应诉法律文书,并提出具体哪个部门承办行政应诉工作的建议,避免因职责不清、相互推诿造成的超期答辩、举证而引发的行政败诉;明确了重大复杂案件,被诉行政机关可以通过咨询、论证等方式听取意见,并要求重大复杂案件的行政应诉意见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确定了行政应诉工作承办机构及其委托代理人的职责和应诉工作基本要求,其中要求出庭应诉人员要按照行政应诉意见进行举证质证、发表辩论意见;此外,《办法》还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启用“行政应诉专用章”,目的是进一步优化行政应诉文件内部流转程序,提高工作效率。

  亮点五

  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提出了明确要求

  问: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办法》做了哪些规定?

  答:《办法》明确了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涉及人数众多或者群体利益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的情形,并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制定负责人出庭应诉细则;复议机关和原行为机关共同被告的案件,需要负责人出庭应诉的,一般由原行为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亮点六

  进一步强化了对行政应诉工作的监督、考核

  问:对行政应诉工作的监督、考核,《办法》作了哪些规定?

  答:《办法》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将行政机关出庭应诉、支持人民法院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行政应诉能力建设等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体系,通过考核进一步加强行政应诉工作。对干预、阻碍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的,或者经人民法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等情形,要依法追究责任。

  《办法》还要求被诉行政机关必须及时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对不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裁判的,要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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