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题:长春市教育局印发文件:对学校技术装备项目管理的相关内容做了严格规定!
中国吉林网1月17日讯(中国吉林网 吉刻APP记者 周守海):为适应新形势下教育技术装备工作发展需求,全面提升市直属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技术装备的现代化水平,加强装备项目的标准化和规范化管理,健全监督机制,加强风险防控,近日,长春市教育局依据国家和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印发《长春市直属中小学校、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技术装备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明确了市直属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技术装备项目的预算编制、技术方案审核、项目招标采购和配备、竣工验收等方面工作。
《办法》提出,要按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年度教育附加预算编制要求,结合我市教育技术装备发展规划、国家和省市装备标准、学校实际需求等,统筹编制市直属中小学、幼儿园和特殊教育学校项目预算。
《办法》明确,市教育局和市财政局联合下达年度教育附加项目计划后,市教育技术装备中心组织专家对所有项目学校进行逐个项目的技术方案审核。经审核并整改合格后,项目学校方可向市政府采购部门申报招标采购。未达到当年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确定的采购限额标准额度的自行采购项目,均须通过审核后方可采购。项目技术方案在市政府采购部门招标过程中如有变动,项目学校须报市教育技术装备中心备案后实施。
《办法》要求,项目学校招标采购工作要严格按照市教育局、市财政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对教育技术装备进行集中采购管理的通知》(长教联〔2007〕15号)和年度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文件执行。
《办法》强调,经市政府招标采购部门公开招标采购或自行采购项目在装备及建设完成基础上,经项目学校验收确认合格后,由市教育技术装备中心组织专家进行市级验收。市级验收及整改合格后,项目学校方可按合同支付项目尾款和执行其他事宜。项目管理和实施工作全过程接受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长春市教育局要求,各学校必须按市教育局和市财政局年度教育附加项目计划书执行项目。未经市教育装备部门、财政部门和招标采购部门同意,不得更改项目,不得更改招标采购文件、实施合同、规定的项目内容、种类、技术标准、价格等。确需变更的,需报市教育技术装备中心、市教育局财务审计处和市财政局等部门审批后方可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