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在线吉林频道报道(陈施):5月11日,长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售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为《通知》),规定商品房成交价格不得高于预售申报价格,并于2018年5月14日起执行。
据了解,该《通知》是贯彻落实《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保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长府办发【2017】65号)精神,进一步规范长春市商品房预售管理而下发。
《通知》规定长春市商品房预售许可申报材料中增加商品房预售价格内容,具体内容按长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提供的标准模式填报,申报价格将在长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政务网(http://www.ccfdw.gov.cn)上面向社会公布;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预售许可证10日内,须在销售现场醒目位置,按照申报价格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商品房实际成交价格不得高于预售申报价格,否则不予网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