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诊转院业务
一、申请条件
参保人员因参保地定点服务机构条件所限或因危重症,符合分级诊疗和转诊转院政策规定需要转外就医的。
二、所需材料
1.《吉林省省直医疗生育保险转诊、转院申请表》。(在具有转诊转院权的省直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科(办)网上申报后打印)。2.门诊病历或住院病历复印件(加盖有效印章)。3.参保人医保卡。4.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日。
办理地点:省直医保经办服务大厅(长春市亚泰大街3336号金业大厦)。
办结时限:限时办结(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
联系方式:0431-88690557(经办)、0431-88690556(政策)。
注意事项
1.此项业务需由两家具有转诊权限定点医疗机构专家会诊同意。
2.具有转诊权的定点医疗机构:吉林大学第一医院、吉林大学第二医院、吉林大学中日联谊医院、吉林省人民医院、吉林省肿瘤医院。
3.转诊人员可在以下定点医院范围内选择一所定点医院就诊:北京协和医院、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北京市)、北京大学第三医院、北京安贞医院、中国医学科学院阜外医院(北京市)、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北京市301医院)、北京同仁医院、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天坛医院、上海东方肝胆外科医院、上海华山医院、复旦大学附属上海华东医院、中国医学科学院血液病医院(天津市)。
4.转诊转院申请经核准后,参保人医保卡本地待遇封锁,异地就医待遇生效,有效期至当次住院治疗结束。
5.当次住院治疗结束后,直接结算的转诊参保人员转诊转院待遇自动终止;非直接结算的转诊参保人员,可在终止日期前携带参保人和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至省直医保经办服务大厅窗口办理转诊撤销业务。
6.您在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直接结算医疗费用,可持社会保障卡直接结算,发生的非直接结算医疗费用先由个人现金垫付,于次年3月31日前按规定携带相关手续到省直医保经办服务大厅申请报销,逾期视为您个人自动放弃该权利。
7.2017年11月1日后,未履行规定程序,自行异地就医人员的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为20%。因本人原因,应直接未直接结算的就医人员,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在原基础上降低10%。
8.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转诊人员,在就医地发生的再转诊,应在就医地定点医疗机构办理事前核准手续,如转到直接结算定点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如转到非直接结算定点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然后按规定到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报销。
9.医疗费用非直接结算的转诊人员,在就医地发生的再转诊,按转诊有关要求到参保地经办机构办理事前核准手续,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然后按规定到参保地经办机构申请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