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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战“疫”:不按规定集会要承担法律责任

2020-02-07 09:36:11  |  来源:吉林日报  |  编辑:田东艳   |  责编:孙东临

  原题:依法战“疫”⑥不按规定集会要承担法律责任

  吉林日报2月7日讯(记者 王超):应急响应强调,加强大型活动管理。实施审批备案管理,进行测温、筛查,佩戴口罩。对此,吉林日报邀请吉林省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秘书长、吉林常春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孙柏松律师进行解读。

  记者:疫情防控期间,如有不按有关规定集会,或者在活动中不佩戴口罩等行为,是否违法?该如何处置?

  孙柏松:上述行为违法,情节严重者构成刑事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在疫情防控期间,不论是大型活动的组织者还是参加者,不服从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下发布的命令、决定,不依法采取相关防控措施,轻者会受到治安处罚,重者会受到刑事处罚。公民在疫情防控期间发现有违反疫情防控措施、决定或者命令的,可以向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报告,由各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处理。

  孙柏松提醒广大市民,在重大疫情面前,大家需要众志成城、科学应对、群防群控,自觉遵纪守法,共同战胜疫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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