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东黑土

长春 江城 四平 辽源 通化 白城 白山 松原 延边 长白山保护开发区

热线:0431-81126178
邮箱:jilin@cri.cn

2019年长春市供热退费检测温度有新标准

2019-10-10 10:17:46  |  来源:长春晚报  |  编辑:田东艳   |  责编:刘征宇

  原题:今年供热达标温度18℃ 退费检测温度有新标准 每月两次室温不达标即视为一个月供热不达标

  长春晚报10月10日讯(记者 陈思秀):日前,长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长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了《长春市居民热用户供热温度检测及退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针对居民最关心供暖温度不达标,退费、测温问题,做出明确规定。

  规定居民热用户每月有两次室内空气温度检测不达标记录,即视为一个月供热不达标(退还30天热费)。 起居室温不得低于18℃ 《通知》规定,供热期内,居民热用户室内(卧室、起居室(厅))供热温度昼夜不得低于18℃;低于18℃的,供热经营企业应当按规定退还相应热费。

  在供热期内,居民热用户发现室内空气温度偏低,应当首先向供热经营企业反映,要求改进,并可申请测温。供热经营企业接到居民热用户测温申请后,应当于30分钟内入户测温(与居民热用户另有约定除外),检测人员应据实记录室内空气温度,留存测温记录并签字确认。 居民热用户向供热经营企业提出测温申请后,如供热经营企业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测温,测温不合格且供热经营企业不签字、不留存测温记录,以及对供热经营企业测温结果有争议的,居民热用户可向所在区城市供热主管部门提出测温申请。区城市供热主管部门应当于 30 分钟内组织供热经营企业与居民热用户联系确定入户测温时间。确属供热经营企业原因造成室温不达标的,区城市供热主管部门应当要求供热经营企业立即整改,留存测温记录并签字确认。 须由2名以上(含2名)人员入户测温 《通知》规定,供热经营企业测温或区城市供热主管部门组织测温时,应由2名以上(含2名)测温人员入户测温并出示证件。测温时持具有计量检定合格书的测温仪器,按照《采暖室内空气温度检测方法》(DB22/T429-2005)规定的测温方法对室内空气温度进行检测,详细记录室内空气温度测温时间和检测数据,检测记录应一式四份,要有测温人员和居民热用户双方的签字,并各持一份。 供热期内,街道、社区、居民均可对供热运行服务工作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可要求供热经营企业进行整改或向区城市供热主管部门反映,区城市供热主管部门根据管理需要和街道、社区、居民反映,对供热运行情况进行现场检查,督促供热经营企业进行整改。 供热行业主管部门可将供热经营企业日常管理的供热参数、检查记录作为测温退费的依据。 每栋楼不少于一个温度监测点 供热经营企业应加强供热质量管理,设立居民热用户室内空气温度固定监测点。《通知》强调,供热经营企业的室内空气温度监测点数量应不低于总用户数量的 3%(每栋楼不少于一个监测点)。室内空气温度合格率应不低于98%。室内空气温度监测点应设置在边、顶、底层或楼内最低室温居民热用户室内。 供热经营企业设立的居民热用户室内空气温度固定监测点情况,应在每年10月1日前报送区城市供热主管部门,报送的材料中,应包含用户在供热区域中的位置、楼栋编号、房间号及联系电话等内容。由区城市供热主管部门对室内空气温度监测点设置情况进行检查并要求企业进行整改。供热期内,供热经营企业应在每月5日前将上月居民热用户室内空气温度检测统计表报区城市供热主管部门。 居民热用户室内空气温度固定监测点监测数据应当实时上传,并与城市供热主管部门监管平台对接。采暖期内,城市供热主管部门可以依据供热经营企业的实际供热情况要求企业临时增设空气温度固定监测点和放置移动测温设备。 每月两次室温不达标视为一个月供热不达标 《通知》对退费标准做出明确规定,明确居民热用户每月有两次室内空气温度检测不达标记录,即视为一个月供热不达标(退还30天热费)。(两次室内空气温度检测时间间隔不少于5天)实际检测温度为16.5℃-17.9℃的,退还30天热费的80%;15℃-16.4℃的,退还30天热费的100%;14.9℃以下的,退还30天热费的105%(其中100%为热费,5%为违约金)按实际测温的平均温度执行。 由于供热经营企业自身原因造成停热48小时以上,导致热用户室内温度未达到《长春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规定标准的,应当按天数给热用户按双倍退还热费。

  《通知》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不予退还热费,同一栋楼房居民入住率不足50%的;由于房屋围护结构和居民热用户室内采暖系统原因影响供热效果的;发生极端气候超出供热设施设计规范确定的室外计算温度的;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造成无法正常供热的;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退还热费情形的出现任一情况则不予退费。 热用户室内空气温度确属供热经营企业原因未达到规定标准的,供热经营企业应当按规定自行退费。供热经营企业未按规定自行退费的,热用户可持测温记录到区城市供热主管部门申请退费裁定。 区城市供热主管部门依据测温记录或室内空气温度固定监测点监测数据及本规定,作出书面退费或不退费裁定。区城市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居民热用户提供测温记录后立即作出书面退费或不退费裁定并告知供热经营企业,供热经营企业应当在收到居民热用户退费裁定后2日内将退费退还至居民热用户。供热经营企业不按规定退费,区城市供热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按本规定退费,并记入综合信用等级评价;对拒不执行退费裁定的,居民热用户可凭有效测温受理记录和区城市供热主管部门退费裁定书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国际在线版权与信息产品内容销售的声明:

  • 1、“国际在线”由中国国际广播电台主办。经中国国际广播电台授权,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独家负责“国际在线”网站的市场经营。
  • 2、凡本网注明“来源:国际在线专稿”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中国国际广播电台国际在线所有,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复制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被授权人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国际在线”。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 3、“国际在线”网站一切自有信息产品的版权均由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统一管理和销售。任何未与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签订相关协议并出示授权书的公司、媒体、网站和个人均无权销售、使用“国际在线”网站的自有信息产品。
  • 4、对谎称“国际在线”网站代理,销售“国际在线”网站自有信息产品或未经授权使用“国际在线“网站信息产品,侵犯本网站相关合法权益的公司、媒体、网站和个人,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将委托律师,采取包括法律诉讼在内的必要措施,维护“国际在线”网站的合法权益。
  • 5、本网其他来源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丰富网络文化,此类稿件不代表本网观点。
  • 6、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与本网联系的,请在该事由发生之日起30日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