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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度第一期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2019-01-23 14:47:25  |  来源:中国吉林网  |  编辑:杜伟   |  责编:刘征宇

  原题:2019年度第一期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中国吉林网1月23日讯(中国吉林网 吉刻APP记者 刘盈):为进一步发挥消费警示提示作用,有效震慑违法经营者,提升经营者的自律意识,增强广大消费者科学理性消费意识,长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特此发布2019年度第一期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朋友圈里埋陷阱 虚假宣传受处罚

  2018年7月17日,工商部门接到匿名举报,称有人在吉林省长春市长江路银座A座B栋1门902室从事违法经营行为,希望工商部门进行查处。经查:当事人汪湧泓以微信朋友圈、微信群、产品标签和纸质宣传资料为广告载体对外宣传称其销售的普通袜子为“绅士磁疗袜”,含有“根治脚气、脚癣,深度刺激足部穴位,打通全身经络,缓解老寒腿症状,中老年人福音”等内容。另外经查,当事人还存在无照经营的违法行为,工商部门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限期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并处罚款10万元。

  案件点评:当事人利用微信、产品标签、宣传材料等为载体发布广告,宣传其销售的商品具有治疗功能,广告内容不真实、具有欺骗性,其行为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真假“永和”涉侵权 工商局重拳打假

  近期,工商部门接到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举报,反映位于长春站北广场换乘中心地下一层二号“永长和豆浆店”经营者汤伦存在侵犯其“永和豆浆”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经查:当事人自2016年1月1日起,在未经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授权许可的情况下,在提供餐饮服务过程中,擅自在店面牌匾及店内宣传画上突出使用“永和豆浆”字样,侵犯了“永和豆浆”注册商标专用权。工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10万元。 

  案件点评:当事人在未经商标所有权人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授权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店面牌匾及店内宣传画上突出使用“永和豆浆”字样,侵犯了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造成消费者的误认,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

  预付消费藏玄机 侵权行为被惩处

  近日,工商部门收到群众举报,称朝阳区乔瓦尼发型设计店发放的VIP卡中存在“霸王条款”项目。经查:当事人从2018年2月初开始,在其店面发行“乔瓦尼发型艺术家VIP卡”,消费者需要在“乔瓦尼发型艺术家VIP卡”上进行充值,然后在结账时使用并享有店内的优惠。执法人员在该“乔瓦尼发型艺术家VIP卡”的背面发现商家标注有“本卡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的内容,该条款排除了消费者依法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工商部门依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

  案件点评:预付式消费在给消费者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存在着个别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因此,消费者在办理预付卡前,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警惕个别商家恶意欺诈、不履行合同约定、利用格式合同条款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等违法行为。

  广告内容涉欺骗违法行为受处罚

  2018年6月1日,工商部门在查处北京五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违法广告案时发现,当事人北京五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与深圳今日头条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单次推广协议”,约定由“今日头条”在前台制作发布,北京五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提供落地页链接,以欺骗的方式诱使用户点击广告内容,增加“58同城”APP下载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分别处以罚款3万元。

  案件点评:当事人发布具有诱导性互联网广告,采用夸张的语言诱导用户点击下载应用程序推广链接,严重影响了互联网广告宣传秩序。

  诉转案查处“三无”产品 严守儿童玩具质量关

  近期,工商部门接到消费者投诉,称其购买的儿童玩具有裂纹要求退货,执法人员在调解过程中发现当事人双阳区岭上人防商城翁兆奎儿童玩具柜台销售的儿童玩具无厂名、厂址。其行为违反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工商部门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500元。

  案件点评:春节将近,儿童玩具市场越发火热,与此同时也存在着个别经营者销售“三无”产品的现象,消费者在购买时一定要仔细观察,留心查验儿童玩具是否注明厂名、厂址及使用说明书等配套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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