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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物价局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 打通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最后一公里”

2018-09-29 10:42:21  |  来源:中国吉林网  |  编辑:田东艳   |  责编:刘征宇

  中国吉林网9月28日讯(中国吉林网 吉刻APP记者 栾喜良):28日,中国吉林网、吉刻APP记者从吉林省物价局获悉,为贯彻落实好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任务,切实减轻中小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8〕787号)和《吉林省物价局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吉省价格〔2018〕148号),在清理不合理收费的基础上,规范我省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以打通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最后一公里”。日前该局下发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明确,规范电网企业垄断性服务收费行为。电网企业提供输配电及相关服务发生的费用通过输配电价回收,不得以其他名义向用户变相收取费用。电网企业不得向电力用户收取变电站间隔占用费、计量装置校验费、电力负荷管理终端设备费、电卡补办工本费、复电费、更名过户费等收费项目以及与之服务内容相似的其他垄断性收费项目。电网企业除向多回路供电用户收取高可靠性供电费用外,不得再收取其他具有垄断性的收费。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与此同时,通知还要求规范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行为。规范全省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行为范围包括: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国有重点林区、矿务局等转供电环节。

  具体而言,首先是规范全省转供电主体用电收费行为。转供电主体应按吉林省物价局公布的现行目录销售电价向转供区域内的企业及租户等收取电费。相关共用设施用电(包括公共照明、电梯、给排水、公共空调、停车场等所有公共设施用电电费)、线变损耗、峰谷差等与目录销售电价的价差,应通过租金、物业费、服务费等方式协商解决,不得通过加收电价的方式收费。

  其次是对于尚不具备直接供电条件,继续实行转供电的,转供电主体在今年10月1日前应将我省今年已实施的降价措施全部等额传导给转供区域内的终端用户,不得截留降价政策红利。

  此外,各转供电主体按抄表周期要在显著位置公示现行目录销售电价、向电网缴纳电费凭证复印件、同期各转供用户电费分摊清单,供相关部门检查和用户监督。转供电主体收取的用户用电费用、共用设施用电费用、线变损耗、峰谷差等总费用不得超过转供电主体缴纳的总电费。对居民合表用户,物业公司或开发商须按我省规定的居民合表电价标准向居民用户收取电费,相关共用设施用电及线变损耗,通过物业费等方式另行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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