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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版《吉林省公证条例》实施 具有吉林特色

2018-01-16 17:12:34  |  来源:国际在线  |  编辑:田东艳   |  责编:刘征宇

  国际在线吉林频道报道(李鹏):1月16日,国际在线吉林频道获悉,重新修订的《吉林省公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8年1月1日起实施。

  据悉,《条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将公证中行之有效的经验通过地方立法予以确认,有效地展示了地方立法引领改革、推动发展、规范工作、服务社会的作用。

  据吉林省司法厅副厅长王羚介绍,修订的《条例》关于公证机构为事业单位法人、司法行政机关行政管理与公证协会行业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规范公证程序、便民利民、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等,均体现了吉林特色、贡献了吉林智慧。

  《吉林省公证条例》出台背景

  修订前的《条例》是依据1982年4月13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公证暂行条例》制定的,于1997年1月16日经吉林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实施。《条例》实施以来,在对促进吉林省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人民群众和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2005年8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同时废止了《中华人民公证暂行条例》。制定《条例》依据的上位法的废止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颁布实施,促使修订《条例》的工作列入地方立法的日程。2017年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将修订《条例》列入立法计划,并在调研考察的基础上,启动了修订工作,几易其稿。于2017年12月1日经吉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38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8年1月1日起实施。

  新条例删除近20条与发展不相适应的条款

  《条例》全文共7章、49条。分别为:总则、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公证程序、公证效力、公证协会、法律责任、附则。49条内容中,新增加了包括公证机构的体制、公证的执业区域、“两结合”管理体制,所谓“两结合”是指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与公证行业的行业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还有公证程序规定等内容。

  本次修订《条例》,基本上是全面修订,删除了近20条与上位法不相符合及当前改革与发展不相适应的条款。

  新条例具有鲜明吉林特色

  一是明确公证机构体制。《条例》第十条规定公证机构一般为事业单位法人,这一制度的设计完全符合司法部的关于公证改革的要求,符合改革的方向,有利于引领公证机构工作机制的优化创新。

  二是“两结合管理体制”落地。《条例》将公证协会单列一章,明确省、市两级设置公证行业协会,并规定了公证协会的职责,使得市(州)层面的公证协会行业管理与司法行政机关行政管理的“两结合”管理得到落实。

  三是体现新时代的需要。《条例》对公证机构执业区域进行了调整,将原来的市、县(市、区)执业区域调整为设区的市和自治州辖区为执业区域,扩大了公证机构执业区域范围,充分体现了公证工作适应新时代、符合新要求、服务新领域、完成新任务的要求。

  四是从严规范公证程序。《条例》对申请、受理、提交材料、审查、核实、特殊服务、出证时限、禁止行为、终止办理、复查、复查争议投诉等方面做了详尽的规定,细化了公证程序。

  五是体现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条例》对特殊群体提供主动上门服务、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公示办证程序、时限、复查争议投诉等与群众息息相关的内容作出规定,有效地降低了人民群众的办证成本。

  六是体现公证质量至上的原则。《条例》进一步加强了司法行政机关对公证机构办证质量的监管,对过错责任追究、行政处罚等作出严格规定,保证办证质量,提升公证工作的社会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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