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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底前 吉林省柴油车监督抽测排放合格率达到90%

2019-04-11 14:03:47  |  来源:中国吉林网  |  编辑:田东艳   |  责编:刘征宇

2020年底前 吉林省柴油车监督抽测排放合格率达到90%

  中国吉林网4月11日讯(中国吉林网 吉刻APP记者 李志明 文/摄):4月11日,“吉林省落实柴油货车攻坚战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发布会在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召开。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承担货物运输柴油货车保有量和货物运输量的快速增加,柴油货车污染问题逐步凸显。同时,柴油货车荷载高、使用强度大、行驶状况恶劣、维修保养不及时,黑假加油站点多、车用柴油和尿素质量差,货车流动性强,监管难度大,超载超限和超标排放问题突出,已经成为大中城市的主要污染源。

  据统计,2018年底,吉林省汽车保有量为536.5万辆,其中汽车423.4万辆,其中重型柴油货车15万余辆,占汽车保有量的3.5%,但其排放的氮氧化物确占汽车总排放量的25.7%,颗粒物占汽车总排放量的34.9%,柴油货车以成为氮氧化物和颗粒物排放的主要贡献者,影响着吉林省城市和区域空气环境质量的进一步改善。

  2018年12月30日,经国务院同意,生态环境部等11个部委印发《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行动计划》(环大气﹝2018﹞179号)。为确保打赢吉林省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按照省政府要求,结合吉林省工作实际,省生态环境厅会同发改、公安、交通、市场监督、能源等11个部门联合制定印发《吉林省落实柴油货车攻坚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对吉林省未来三年柴油货车污染治理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提出了更加明确、具体的任务,《实施方案》统筹兼顾,围绕着“车、油、路”综合施策,力争通过三年攻坚行动,全链条减少柴油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量,促进城市空气质量进一步改善。

  在发布会上,相关部门公布了此项工作的总体目标:到2020年底前,柴油货车排放达标率明显提高,柴油和车用尿素质量明显提升,柴油货车和柴油非道路移动机械氮氧化物和颗粒物排放总量明显下降,机动车监管能力和水平大幅提升,铁路货运量比例提高,绿色低碳、清洁高效的交通运输体系初步形成。

  全省在用柴油车监督抽测排放合格率达到90%,长春、吉林、四平、松原、公主岭等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达到95%以上,柴油车(机)排气管口冒黑烟现象基本消除;全省柴油和车用尿素抽检合格率达到95%以上,长春、吉林、四平、松原、公主岭等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达到98%以上,违法生产销售假劣油品现象基本消除。

  据介绍,为确保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行动的实效,《方案》以柴油货车污染治理为主线,统筹“车、路、油”综合失策,通过开展清洁柴油货车、清洁柴油机、清洁运输、清洁油品等4个专项行动,全方位、全链条实施治理,减少柴油货车和柴油机污染物排放。

  在清洁柴油货车和清洁柴油机方面:主要是采取提高新生产柴油货车和柴油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标准,严格新生产、进口、销售柴油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强化在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监督管理,推广新能源汽车,推进老旧柴油货车和非道路工作机械淘汰等措施,减少柴油货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

  在清洁运输方面:主要是采取推进钢铁、煤炭、焦化等重点行业企业铁路专用线建设,大宗货运由路运转铁运,减少柴油货车使用量;在公交、环卫、出租、物流等运输行业推广新能源汽车等措施,推进运输结构调整。

  清洁油品行动:主要是采取提升油气质量标准,严厉打击非标油品和车用尿素,实施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污染治理等措施,从源头减少机动车污染排放。

  发布会上,还明确了对柴油货车的监管的具体措施,严格同步实施重型柴油车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不满足标准限值要求的新车型禁止进入道路运输市场。鼓励在公共服务领域新增或更新车辆时,优先使用达到国六排放标准的燃气车辆;严格新注册登记柴油货车监督管理,各级生态环境和公安部门将环保信息随车清单纳入机动车注册登记审核内容,严厉打击没有环保信息随车清单、污染控制装置与随车清单不一致行为;强化机动车生产进口销售环节监管,在生产、进口、销售环节加强对新生产机动车环保达标监管,采取抽查核验新生产销售车辆的车载诊断系统(OBD)、污染控制装置、环保信息随车清单的方式,严厉打击污染控制装置造假、屏蔽车载诊断系统(OBD)功能、尾气排放不达标、不依法公开环保信息等行为。加强在用柴油货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督管理,建设形成完备的全省互联互通“天地车人”一体化的机动车排放监控系统,充分利用机动车道路遥感监测、排放检验机构联网、重型柴油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远程排放监控,以及路检路查和入户监督抽测,对柴油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开展全天候、全方位的排放监控。

  而在接下来的工作中,对超标排放柴油货车的处理手段也将极为严格,主要采取维修治理和淘汰两步走的方式进行处理。对在环保年度检验、路查路检和遥感监测中发现的超标车辆,将告知车主或企业,要求其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进行维修治理,治理后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上道路行驶。未在规定期限内维修并复检合格的车辆,生态环境、公安、交通运输部门将其列入监管黑名单并将车型、车牌、企业等信息向社会公开,同时依法予以处理或处罚。对于列入监管黑名单或一个综合性能检验周期内三次以上监督抽测超标的营运车辆,生态环境和交通运输部门将其所属单位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对于一年内超标排放车辆占其总车辆数10%以上的运输企业,交通运输和生态环境部门将其列入黑名单或重点监管对象,利用科技手段进行行驶轨迹跟踪监督,发现一次处罚一次,加大监督管理力度。

  此外,对于连续三个检验周期未检验以及经维修或采用污染控制技术仍无法达标排放的车辆,将依法予以强制报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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