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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月1日起烂尾工程、捂盘惜售、变相囤积房源等违规行为将被严管

2018-12-05 10:13:08  |  来源:长春晚报  |  编辑:田东艳   |  责编:刘征宇

  原题:下月1日起商品房预售部分资金将存入监管账户 烂尾 捂盘 囤房 这些事严管了

  长春晚报12月5日讯(记者 梁闯):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一直以来都是市民关心的热门话题,烂尾工程、捂盘惜售、变相囤积房源等违规行为一直威胁着购房人的合法权益。4日,记者从长春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媒体通气会了解到,为进一步加强长春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近日,长春市房地局发布了《长春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暂行)》,为群众的购房安全保驾护航。

  该细则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凡在长春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建设项目,房产项目总预售款的30%将作为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存入监管账户。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将遵循专款专户、专款专存、专款专用的原则,确保商品房预售资金用于商品房项目工程建设,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期限自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至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后为止。“长春市房地产行业已驶入快车道,投资额、施工面积、销售面积逐年递增,居民居住条件和环境也得到了进一步提升和改善。但部分开发企业挪用商品房预售资金,造成不能按期交房、不能按时办理产权等情况时有发生。”长春市城市建设开发管理办公室主任王纯表示,“这些行为严重侵害了购房者的合法权益,长春市实施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就是为了规范企业开发经营管理行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保障购房人的合法权益。”

  监管银行及账户在销售场所予以公示

  据了解,该细则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开发企业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后将其开发建设的商品房预售给买受人,由买受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商业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以及其他形式的全部预购房款。

  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将通过预售资金监管信息系统开展具体业务,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前,应当就监管项目的基本情况、监管内容、监管账户、监管时间、用款使用计划、违约责任等内容与管理机构、监管银行共同签订监管协议,并向管理机构通过预售资金监管信息系统提供监管项目(按幢或多幢)的工程进度表;监管项目各工程节点的用款使用计划;监管项目成本预算书。签订监管协议后,监管银行向开发企业发放资金监管账户,用于申请办理监管项目的《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开发企业按照一个《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申请对应一个账户的原则设立监管账户。同时,开发企业应当在取得建设项目《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将监管银行及账户在商品房销售场所予以公示。

  整治房地产监管重点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后,将进一步规范企业开发行为,防范烂尾工程;规范企业销售行为,监管整治捂盘惜售或变相囤积房源等违规行为,营造良好的房地产市场环境;保护购房人合法权益,增强购房人的风险防范意识。记者了解到,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能更好地规范预售资金的收存、支取、使用等环节,保证开发企业的后续建设工程如期完工,有效防止资金被随意挪用、过度开发、造成资金链断裂,形成烂尾。

  开发企业捂盘惜售或者变相囤积房源等违规行为一直以来都是房地产监管整治的重点。预售资金监管将使开发企业按照项目的建设情况及资金需要调整销售节奏,使企业加快项目施工形象进度,采取降价促销的方式加快周转,减少捂盘惜售的现象,对平抑房价起到积极作用。据王纯介绍,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的实施,不仅能促使开发企业按照工程进度计划建设,按期为购房人交房,加快办理产权,保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还能促使购房人增强风险防范意识。

  开发企业不得自行收取商品房预售资金

  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时,应当告知买受人将购房款(包括定金、首付款、购房贷款等)直接存入监管账户,并凭银行出具的交款凭证为买受人换领购房票据;买受人通过资金监管专用pos机,将预售资金直接存入监管账户,开发企业依据pos机签单为买受人换领购房票据;涉及买受人贷款的,买受人应当委托贷款机构将发放的贷款直接拨付至预售资金监管账户。预售资金应当全部存入相应的监管账户,开发企业不得以其他方式自行收取商品房预售资金。

  预售资金监管由来已久

  我国自上世纪90年代开始实施了商品房预售制度,该制度对于盘活房地产市场,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资金的使用成本,促进房地产市场的繁荣起到了积极的作用。随着房地产业的不断发展,国家对房地产市场的管理也在不断地规范、深化。《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等法律法规对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都有明确要求。目前,国内除长春市外的其他30个直辖市、省会城市,已有29个城市开展了预售资金监管工作,我省的吉林市、延边州也已开展了该项工作。据王纯介绍,为了有效实施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去年11月份,市房地局着手起草实施细则,对监管账户的设立、预售资金监管额度及使用、预售资金监管的解除、违规行为的处理等监管流程问题作了深入的研究论证。同时,借鉴了天津、武汉、长沙、沈阳、哈尔滨等城市的先进经验和具体做法,结合长春市的实际情况,起草了《细则》的初稿。初稿形成后,征求了省、市相关部门及法律顾问意见,还通过网络征求了公众的意见。经过反复修改,并报长春市政府同意后,形成了此次公布的实施细则。

  接下来,长春市房地局会针对该细则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与时俱进,积极探索,做出成效,让更多群众从中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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