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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印发

2018-12-04 11:31:58  |  来源:中国吉林网  |  编辑:田东艳   |  责编:刘征宇

  原题:《吉林省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印发 克扣农民工工资或被列入“黑名单”

 《吉林省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印发

  中国吉林网12月4日讯(中国吉林网 吉刻APP记者 贾子尧 ):12月3日,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吉林省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细则》明确规定,克扣、无故拖欠一名农民工3个月以上的工资报酬且数额在5000元(含)以上的;克扣、无故拖欠10名以上农民工工资报酬且数额累计在3万元(含)以上的;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用人单位或相关责任人,人社部门将自查处违法行为并作出责令改正、行政处理或处罚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管辖权限将其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此外,劳务违法分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形的,违法分包、转包单位及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也将一并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

  人社部门将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的有关信息通过部门门户网站、“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予以公示。由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的用人单位,其劳动保障守法信用等级将评价为C级,并列入劳动保障监察重点监察对象,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重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管理。

  此外,人社部门还将对拖欠工资“黑名单”实行动态管理。用人单位或个人首次被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的期限为1年,自作出列入决定之日起计算。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的用人单位或个人未改正违法行为,期满不予移出并自动续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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