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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将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制度

2018-11-30 09:46:39  |  来源:长春晚报  |  编辑:田东艳   |  责编:刘征宇

  原题:我市将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制度  标准:以当地月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为基数(按3个月计发)

  长春晚报11月30日讯(记者 孙娇杨):近年来,长春市人社部门着眼群众参保需求,不断完善并落实社会保险政策,通过支持帮助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困难群体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两个机制”,逐步提高社会保险保障水平。29日13时30分,长春市人社局养老保险处刘卫东处长和长春市人社局养老保险处副主任科员冯元做客民生直播间,解读《长春市贫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及《长春市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并介绍长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制度等相关惠民政策。

  投入201.49万元为20149名贫困人员代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

  随着我国步入老龄化社会,“养老”成为一个备受社会关注话题,也是一个急需解决的重大民生问题。今年,长春市对建档立卡未标注脱贫的贫困人口开展了代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工作,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和市社保局联合印发了《长春市贫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长人社联字〔2018〕10号)文件,明确了贫困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目标任务、覆盖范围、缴费标准以及基金解决四个方面的内容。此项政策的落实,进一步减轻了长春市贫困人员参保缴费负担,基本实现贫困人员的全覆盖。刘卫东称,今年,长春市各县(市)、区、开发区已经为符合参保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共计20149人,代缴每人每年100元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投入资金共计201.49万元。《长春市贫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参保覆盖范围突破了在2018年幸福长春行动计划中规定“为年满45周岁以上的建档立卡未标注脱贫的贫困人口代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范围。符合参保条件的贫困人员大致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是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个体灵活就业人员覆盖范围,且未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建档立卡未标注脱贫的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体。第二类是年满60周岁未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已参加城乡居保但欠缴保费,未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员。

  代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没有本人确认不能办理相关手续

  刘卫东介绍,参保人员缴费标准主要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自2018年3月26日起,建档立卡未标注脱贫的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达到16周岁且未满60周岁的,符合参保条件的,由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代缴每人每年不低于最低标准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并在提高最低缴费档次时,对其保留现行最低缴费档次,从参保当年开始代缴,不予补缴。第二种情况是在2018年3月26日时,对已经满60周岁及以上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未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需要补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的,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为其补缴每人每年不低于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文件签发时,建档立卡未标注脱贫的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已经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不予代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刘卫东提醒,需要大家特别注意的就是建档立卡未标注脱贫的贫困人口,要及时与户籍所在地的相关部门取得联系,积极配合办理参保手续。如果没有本人的确认,是不能办理代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相关手续的。

  65周岁及以上参保的城乡老年居民明年将分年龄段加发基础养老金

  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市人社局和市财政局还将联合出台《长春市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冯元介绍,“实施意见”将完善待遇确定机制。对65周岁及以上参保的城乡老年居民分年龄段加发基础养老金;对累计缴费超过15年的参保城乡居民,继续实行加发年限基础养老金制度。各县(市)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65周岁及以上和长期缴费的城乡居民,可再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各县(市)也可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完善城乡居民丧葬补助金制度。“实施意见”还将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提出长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调整方案。建立个人缴费档次标准调整机制,合理确定和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标准,供城乡居民选择。建立缴费补贴调整机制,合理调整缴费补贴水平,对选择较高档次缴费的人员适当增加缴费补贴,体现多缴多得激励机制。

  80周岁及以上参保城乡居民明年起基础养老金每月加发10元

  近年来,长春市逐步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服务的水平也是不断得到提升。刘卫东称,此前,长春市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130元,较吉林省其他地市州每人每月高出50元,在全省处于领先地位。“两个机制”的落实,长春市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标准将进一步提高。其中,长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53元,由原来每人每月130元再增加23元,其中增加部分中央补助18元,从2018年1月1日起实施;吉林省补助5元,从2018年7月1日起实施。自2019年1月1日起,长春市对65周岁及以上参保城乡老年居民分年龄段加发基础养老金。对65周岁至69周岁参保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每月加发2元、对70周岁至79周岁参保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每月加发5元、对80周岁及以上参保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每月加发10元。对累计缴费超过15年的参保城乡居民,继续实行加发年限基础养老金制度。对累计缴费满15年的参保城乡居民,每多缴1年,基础养老金每月加发5元,体现长缴多得激励机制。

  只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死亡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

  借鉴外市经验并结合长春市的实际情况,长春市还将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制度,填补长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在丧葬补助金方面的短板。此项制度计划自2019年1月1日起,长春市将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制度。只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丧葬补助金标准以当地月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为基数,按3个月计发。退休人员养老待遇标准一直是大家比较关注的问题,今年7月份,长春市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倾斜调整的办法,完成了2017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含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调整工作,这已经是长春市连续14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水平。此次调整基本养老金,共涉及城镇职工退休人员47.7万人,每人每月平均涨幅129.99元,月平均养老金达到2569元,较去年平均水平提高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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