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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期内获得其他住房 承租人应当腾退公租房

2018-11-27 09:41:05  |  来源:长春日报  |  编辑:田东艳   |  责编:葛宁远

  长春日报11月27日讯(记者于剑南):日前,记者从长春市房地局获悉,依据《长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规定,承租人在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的,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为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管理,将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给有切实住房困难的家庭,市住房保障中心在今后的住房保障管理工作中,将通过住房保障信息及房产交易、房产档案信息的互联共享,锁定房产信息、限制商品房合同签订及二手房交易,以此强化各类住房保障群体的准入和退出管理。

  锁定房产信息,即现有住房保障对象主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名下有房产的,该房产将被锁定。锁定期间内,房产的交易、抵押等一切相关业务操作将被限制,直至住房保障对象主动退出住房保障或通过合理举证证明符合住房保障条件为止。

  限制商品房合同签订及二手房交易,即目前尚无房产的各类住房保障对象主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发生商品房网签合同、二手房交易等行为将受限制。住房保障家庭主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如需办理上述业务,需先申请退出住房保障或通过合理举证,证明相关行为符合住房保障要求后方可进行。

  长春市住房保障中心提示,各住房保障家庭应对照各自家庭实际情况,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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