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在线吉林频道消息(陈施):为进一步发挥消费提示警示作用,有效震慑违法经营者,提升经营者的自律意识,11月6日,长春市工商局发布2018年度第二期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维修过的电视机冒充新机卖消费者
2018年4月11日,长春市工商局接到群众举报,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长春销售分公司以维修过的电视机冒充新电视机销售。经长春市工商局工作人员调查发现,自2017年1月起,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长春销售分公司将运输和销售过程中造成损坏以及其他存在故障的长虹牌电视机进行维修后投入市场销售,且在销售过程中未以标识标注或其他方式告知消费者电视机已维修过的事实。
长春市工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责令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长春销售分公司改正,并处罚款25万元。
无标识轮毂上加贴品牌商标销售
2018年4月20日,长春市工商局接到消费者投诉,消费者在长春市峰煜经贸有限公司购买的轮毂属假冒商品。经长春市工商局工作人员调查发现,长春市峰煜经贸有限公司以每个150元价格购进无标识轮毂104个,并在购进的无标识轮毂上加贴了“奥迪”“奔驰”“大众”“保时捷”等标识进行销售。
长春市工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责令长春市峰煜经贸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轮毂,并处罚款8万元。
医院违规向住院患者多收床位费
2018年1月14日,长春市工商局接到群众举报,榆树市人民医院违反相关规定向住院患者收取床位费。经长春市工商局调查发现,榆树市人民医院在明知病房床位服务项目未达到项目标准,在应减半收取床位费的情形下,违规向住院患者全额收取床位费。
长春市工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责令榆树市人民医院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万元。
电饭煲、羽绒被充“大牌”侵犯商标专用权
2018年1月30日,长春市工商局接到群众举报,长春市南关区岳三日用品经销处销售冒牌商品。经长春市工商局调查,岳三日用品经销处销售的智能电饭煲标有“jiuyong”字样、羽绒被标有“波司登”字样,经鉴定均属侵权商品。
长春市工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责令岳三日用品经销处立即停止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并处罚款1.5万元。
加油站汽油质量不过关被罚
长春市工商局在开展流通领域成品油质量抽查检验中,经权威质量检验机构检测判定,农安县农安镇长安加油站经销的车用乙醇汽油(E10)所检项目乙醇含量不合格,执法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之规定,责令长安加油站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没款共计2.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