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在线吉林频道消息(姜彦艳):10月30日,吉林省政府新闻办召开吉林省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新闻发布会。发布会上,吉林省残疾人联合会副理事长韩俊华解读了《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据了解,10月15日,第19次吉林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实施意见》,并于10月19日正式印发实施。
《实施意见》明确了救助对象为具有吉林省户籍(居住证)和有康复需求的0岁至6岁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明确了救助内容和标准,以及市县两级政府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纳入政府预算等。
《实施意见》取消了残疾儿童家庭经济条件限制,坚持现行救助不降低,吉林省按照“应救尽救”原则和有条件地区可放宽家庭经济条件限制的规定,为保证政策和服务的连续性,在《实施意见》中明确对0岁至6岁有康复需求的残疾儿童都提供康复救助,不限定贫困;结合实际和儿童需求设立项目、适当提高补助标准。设14项服务项目,其中有5项提高了标准,有3项救助对象的年龄由0岁至6岁调整为0岁至16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