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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工伤保险新规10月1日起实施

2018-09-11 10:27:42  |  来源:长春晚报  |  编辑:田东艳   |  责编:刘征宇

  原题:长春工伤保险新规10月1日起实施 工亡或可再获10万元补偿金

  长春晚报9月11日讯(记者 陈思秀):据悉,10月1日起,在长春已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如果发生工伤,除了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外,符合条件的还可享受补充工伤保险待遇。10日,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长春市补充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单位自愿、注重公益”的原则,用人单位为职工购买补充工伤保险费服务,工亡可在原有保险金基础上再领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补偿金,此项规定从10月1日起开始实施。

  关注一:政府引导 单位自愿

  《办法》规定,补充工伤保险是指用人单位在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基础上,按照自愿原则,为全体参保职工投保的商业保险。在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或患职业病后,由承保的保险公司按约定支付补充工伤保险待遇。长春市行政区域已参加工伤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用人单位,均可以参加补充工伤保险。

  补充工伤保险由商业保险公司办理,参加补充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为投保人,商业保险公司为保险人,补充工伤保险相关手续由投保人办理。补充工伤保险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单位自愿、注重公益”的原则,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共同制定招标文件,并通过政府招标的形式确定承保的商业保险公司,以共保的方式承办补充工伤保险业务。

  关注二:按行业划分缴费标准

  补充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投保人与保险人签订补充工伤保险合同,投保人按实名制办理补充工伤保险参保缴费手续。缴费时间为每月缴纳职工工伤保险费的同时缴纳补充工伤保险费。

  补充工伤保险缴费标准按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行业风险等级分类确定,具体缴费标准为:一、二类行业用人单位每人每月缴费4元;三、四类行业用人单位每人每月缴费8元;五、六类行业用人单位每人每月缴费12元;七、八类行业用人单位每人每月缴费16元。按建设项目参加补充工伤保险的缴费标准为工程总造价的0.3‰。

  保险人应实行浮动费率政策,对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工伤事故发生率低、费用支出少的用人单位给予适当优惠,具体办法在补充工伤保险合同中予以明确。

  关注三:工亡补偿金10万元

  享受补充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和职工依法参加了工伤保险,并且无欠缴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和职工按规定参加了补充工伤保险,并且无欠缴补充工伤保险费;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了劳动能力等级鉴定。补充工伤保险待遇标准为:

  1.工亡补偿金 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工亡(或视同工亡),在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基础上,由补充工伤保险一次性支付工亡职工近亲属10万元工亡补偿金。

  2.生活护理补偿金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需要生活护理的,在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基础上,按照护理等级,由补充工伤保险一次性支付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补偿金。具体标准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8万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6万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4万元。

  3.伤残补偿金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工伤职工,在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基础上,由补充工伤保险一次性支付给用人单位和职工伤残补偿金。具体标准为:

  支付给工伤职工的伤残补偿金标准:一级伤残4.5万元;二级伤残4万元;三级伤残3.5万元;四级伤残3万元;五级伤残1.2万元;六级伤残1万元;七级伤残0.5万元;八级伤残0.4万元;九级伤残0.3万元;十级伤残0.2万元。

  支付给用人单位的伤残补偿金标准:一级伤残4.5万元;二级伤残4万元;三级伤残3.5万元;四级伤残3万元;五级伤残2.8万元;六级伤残2.6万元;七级伤残1.3万元;八级伤残1万元;九级伤残0.7万元;十级伤残0.6万元。

  支付给用人单位的伤残补偿金用于补偿用人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向工伤职工支付的各项工伤待遇,支付后仍有结余的,其结余部分必须全部给付工伤职工。

  补充工伤保险理赔由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经审核符合待遇支付条件的,保险人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待遇支付手续。

  用人单位、职工与保险人因补充工伤保险参保、缴费和待遇支付等发生争议时,按照双方签订的补充工伤保险合同约定和商业保险有关规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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