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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调整医疗保险缴费基数

2018-06-29 18:05:37  |  来源:中央广电总台国际在线  |  编辑:杜伟   |  责编:刘征宇

  国际在线吉林频道报道(张琪):近日,长春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下发《关于对2018年度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缴费基数进行调整的通知》,按照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17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通知》(吉人社办字〔2018〕49号)规定,2017年长春市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为72136元,月平均工资为6011.33元。长春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对长春市(含双阳区、九台区、榆树市、德惠市、农安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缴费基数进行如下调整:

  调整单位参保职工缴费基数

  长春市(含双阳区、九台区、榆树市、德惠市、农安县)2018年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工伤、生育保险个人月缴费基数上限调整为18033.99元,下限调整为3606.80元。此项调整自2018年8月1日起执行。

  各参保单位于每月22日后登录长春医保网站查询征缴通知单,按征缴通知单金额,按时足额缴费。参保单位按照长春医保网站公布的缴费方式进行缴费,认真填写缴费备注信息;缴费金额和备注信息填写准确无误的单位,3至5个工作日到账后,参保人员可享受基本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待遇。

 调整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

  按照长府办发〔2003〕92号文件规定,2018年度灵活就业人员年缴费金额为3634.66元(含100元大额医疗费)。此项调整自2018年7月1日起执行。

  参保人员需在参保日期之前,按要求足额缴费。参保人员的缴费日期在2018年7月1日之前的(不含7月1日)按照原标准缴费;参保人员的缴费日期在2018年7月1日之后的(含7月1日)按照新标准缴费。

  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属于单建统筹,不设个人账户,不含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累计缴费年限为男满30年、女满25年。如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时,实际缴费年限不足的应一次性补齐;补齐后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每年应按时交纳100元大额医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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