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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出台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意见》

2018-06-12 08:41:04  |  来源:吉林日报  |  编辑:杜伟   |  责编:刘征宇

  原题:保障农民工权益再添新举 我省出台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意见》

  吉林日报6月12日讯(记者 王丹 通讯员 邱天平):近日,吉林省印发了《关于做好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标志着吉林省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进入新阶段,使在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流动就业的农民工有了工伤保险保障。

  《意见》由省人社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能源局、沈阳铁路监督管理局、中国民用航空东北地区管理局六部门联发,规定吉林省境内施工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在施工现场所在市(州)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参加工伤保险;施工现场跨两个以上市(州)的,可选择其中一个市(州)参保。

  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的职工,特别是短期雇佣的农民工按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以建筑安装工程费(或工程合同价)的一定比例缴费。具体缴费比例,由市(州)参照建筑业建设项目参保的缴费比例确定。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费用,由建设单位在工程概算中单独列支,作为不可竞争费、不参与竞标。参保缴费由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项目标段合同承建单位,按照劳动雇佣关系在开工前一次性代缴本项目工伤保险费,覆盖项目使用的所有职工,包括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使用的农民工。

  《意见》规定,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在办理相关手续、进场施工前,均应向行业主管部门或监管部门提交施工项目总承包单位或项目标段合同承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证明,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之一。切实做到“先参保,再开工”,杜绝“未参保,先开工”甚至“只施工,不参保”的现象。要求各级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将施工项目总承包单位或项目标段合同承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情况纳入企业信用考核体系。要及时沟通项目开工、项目用工、参加工伤保险、安全生产等信息互联互通。工程建设项目参保等各类信息数据由省、市(州)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按要求报送,并抄送行政部门。

  《意见》还对工伤预防、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支付办法和保障措施等作出了详细规定,构建了一整套服务和管理机制,为参保的工程建设项目和工伤职工提供优质便捷的人性化服务,从而有力减低建设单位、施工承包分包单位的工伤风险和用工负担,有力保障建设项目职工尤其是农民工的工伤保障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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