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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2020-12-17 16:51:34来源:中央广电总台国际在线责编:路晶森

       国际在线吉林消息(陈施):12月17 日,吉林省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吉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政策解读新闻发布会。会上,吉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专员顾恩大介绍,《吉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吉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新闻发布会现场 摄影 陈施

  《条例》结合吉林省实施东中西三大板块战略,专设了“空间管控”和“生态恢复”章节,明确了空间规划、产业结构、节约资源、生态恢复等方面要求,将坚持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贯穿始终,将源头预防、过程控制、损害赔偿、责任追究贯穿始终,实行全方位、全地域和全过程的生态环境保护。

  《条例》突破“重排污者责任轻政府责任”“环保部门单打独斗”的模式,在严格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同时,还专设第六章“社会行动”,对生态环境保护行动体系、生态文化建设、绿色生产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等方面作出规定,从整体上构建了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企业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保护大格局,强调协调联动和综合治理,为加快形成生态环境保护合力提供法治保障。

  此外,为“标本兼治”改善空气环境质量,《条例》重点对能源结构、交通运输、节能建筑、农业结构等方面环境保护要求作出了规定。为进一步改善水体质量,《条例》统筹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重点对农业发展方式转变、畜禽粪便处理及利用、生产生活生态用水等作出了规定。为更好保护生态资源,《条例》对中东西部生态安全屏障、资源消耗强度、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生态环境恢复等作出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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