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在线吉林报道(陈施):为认真贯彻落实吉林省委、省政府疫情防控和经济发展“两不误”要求,支持和推动吉林省企业复工复产,促进企业依法经营,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近日,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就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有关事项提出“五项提示”。
慎重联合,规避“风险协议”。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应遵守《反垄断法》《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依法经营,不达成横向垄断协议,不与其他经营者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联合抵制交易、串通招投标,交换敏感信息等;不达成纵向垄断协议,不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不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行业协会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以上垄断行为。
合法经营,防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应遵守《反垄断法》《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依法经营,禁止从事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服务,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
履行申报手续,合法进行经营者集中。经营者计划实施经营者集中行为时,应当根据《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评估是否符合申报标准。
学习政策措施,研判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经营者在执行政策措施过程中遇到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实施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可提供证据并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投诉和举报。
依法经营,培育公平竞争合规文化。经营者的经营管理行为要符合《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经营者及员工在反垄断执法机构采取未预先通知的突击调查中应当全面配合执法人员工作。
此外,在境外开展业务时,经营者应当了解并遵守业务所在国家或地区的反垄断相关法律规定,可以咨询反垄断专业律师的意见。经营者在境外遇到反垄断调查或诉讼时,可以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有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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