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在线吉林消息(蒋民):7月22日,长春市城市管理局召开新闻发布会,长春市城市管理局环卫处处长刘晓龙就长春市出台的《长春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进行了解读。
新闻发布会现场 摄影 蒋民
刘晓龙介绍,《条例》共有8章56条。根据国家统一部署,长春市城市范围内要在2020年底前实行生活垃圾分类全覆盖。2018年开始,长春市的5个城区、4个开发区已经实行生活垃圾分类试点工作。
《条例》规定了长春市的生活垃圾分类实行“四分法”,长春市在国家规定的“有害垃圾、易腐垃圾、可回收物”分类的基础上增加一类“其他垃圾”。
可回收物指未污染的适宜回收和资源利用的废弃物,包括玻璃类、金属类、塑胶类、纸类、织物类、电器类及其他具有可回收价值的废弃物。
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废弃物,包括电池电子类、废荧光灯管(日光灯管、节能灯等)、日用品类(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杀虫剂、废胶片及废相纸等)、药品类及其他废油漆和废矿物油等。
易腐垃圾主要分为餐厨垃圾和厨余垃圾两类。餐厨垃圾主要指单位食堂、餐饮服务业等产生的食物残余和废弃食用油脂等;厨余垃圾主要指居民家庭每天产生的剩菜剩饭、菜根菜叶、瓜果皮核等,以及农贸市场产生的果蔬垃圾等,包括米面肉类、蔬菜水果类、食品类(各类饼干、糖果、罐头等食品、过期食品、宠物饲料等)等。
其他垃圾指除有害垃圾、易腐垃圾、可回收物之外的所有生活垃圾的总称,包括被污染的纸张、无法再生的生活用品、烟蒂、尘土等。
长春市城市管理局环卫处处长刘晓龙接受媒体采访 摄影 蒋民
刘晓龙表示,《条例》规定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为长春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主管部门,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责任主体,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本辖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实施主体,居民委员会(社区)、村民委员会,配合组织、动员、督促居民开展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工作;环卫部门根据生活垃圾的成分、属性、利用价值、处理方式及对环境的影响进行收集、运输和处置;单位和个人要按照“垃圾不落地”的原则,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不得随意抛弃、倾倒、堆放。
刘晓龙表示,《条例》设立了7条处罚条款,进一步规范生活垃圾分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