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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工商局发布2018年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中央广电总台国际在线  2019-03-13 16:36:25

  国际在线吉林报道(陈施):3月13日,长春市工商局发布2018年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长春销售分公司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案

  2018年4月,长春市工商部门接到举报人举报称,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长春销售分公司以维修过的电视机冒充新电视机销售。长春市工商部门调查发现,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长春销售分公司自2017年起,将运输和销售过程中造成损坏以及其他存在故障的长虹牌电视机进行维修后再次投入市场销售,且在销售过程中未以标识标注或其他方式告知消费者电视机已维修过的事实。长春市工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长春销售分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5万元。

  长春市工商局评析:家用电器是与消费者生活密切相关的耐用性商品,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长春销售分公司在销售过程中,隐瞒了所销售的电视机被维修过的事实,剥夺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导致了消费者的误认误购,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谢文俊实施混淆行为案(冒用他人企业名称)

  2018年1月,长春市工商部门接到举报人举报称,谢文俊经营的加油站擅自使用“中国石油”企业名称。经长春市工商部门调查发现,谢文俊经营的加油站擅自使用“中国石油”企业名称进行经营活动,构成了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长春市工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责令谢文俊停止违法行为,消除社会影响,并处罚款2万元。

  长春市工商局评析: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经营者应当通过自身努力,提高自己的商品或服务质量,增加影响力和美誉度,而不应试图通过“傍名牌”“搭便车”的方式不劳而获。谢文俊的不法行为,损害了被混淆对象的合法权益,误导了消费者,扰乱了市场正常的经济秩序,是一种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双阳区岭上人防商城翁兆奎儿童玩具柜台销售无厂名、厂址等来源不明的商品违法行为案

  2018年元旦,长春市工商部门接到消费者投诉,消费者在长春市双阳区岭上人防商城翁兆奎儿童玩具柜台购买的儿童玩具有裂纹。长春市工商执法人员在调解过程中发现,翁兆奎儿童玩具柜台销售的儿童玩具无厂名、厂址,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工商部门依据《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责令翁兆奎儿童玩具柜台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500元。

  长春市工商局评析:近年来,儿童玩具市场越发火热。与此同时,也存在着个别经营者销售“三无”产品的现象,给儿童安全带来了隐患。翁兆奎儿童玩具柜台的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构成了购进和销售无厂名、厂址等来源不明商品的违法行为。

  朝阳区乔瓦尼发型设计店合同违法行为案

  2018年3月,长春市工商部门接到举报,长春市朝阳区乔瓦尼发型设计店在经营活动中存在对消费者设立“霸王条款”的行为。长春市工商部门调查发现,乔瓦尼发型设计店在发行的“乔瓦尼发型艺术家VIP卡”上注有“本卡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的内容,这项条款排除了消费者依法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长春市工商部门依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乔瓦尼发型设计店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

  长春市工商局评析:预付式消费在给消费者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存在着个别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因此,消费者在办理预付卡前,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警惕个别商家恶意欺诈、不履行合同约定、利用格式合同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等违法行为。

  榆树市人民医院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行为案

  2018年1月,榆树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举报称,榆树市人民医院违反相关规定向住院患者收取床位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发现,榆树市人民医院在明知病房床位服务项目未达到项目收费标准,应减半收取床位费的情形下,违规向住院患者全额收取床位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责令榆树市人民医院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10万元。

  长春市工商局评析:作为医疗机构,应向患者提供良好的医疗和病房服务,并按相关规定标准收取费用。榆树市人民医院在未按规定项目向住院患者提供病房服务的情况下,隐瞒真实情况,违规向患者收取全额病房床位服务费用,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长春市峰煜经贸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违法行为案

  2018年4月,长春市工商部门接到消费者投诉称,消费者在长春市峰煜经贸有限公司购买的汽车轮毂是假冒商品。长春市工商部门调查发现,峰煜经贸有限公司以每个150元的价格购进无商标标识的汽车轮毂104个,并加贴“奥迪”“奔驰”“大众”“保时捷”等商标标识进行销售。经商标持有人委托公司鉴定,峰煜经贸有限公司销售的上述商品为假冒品牌商品。长春市工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责令峰煜经贸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汽车轮毂,并处罚款8万元。

  长春市工商局评析:峰煜经贸有限公司在经营活动中,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既侵害了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又容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损害了公众利益。

  长春市爱乐智贸易公司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案

  2018年5月,长春市工商部门接到举报人举报称,爱乐智贸易公司在销售医学特殊配方用途食品过程中存在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长春市工商部门调查发现,爱乐智贸易公司不以自己公司真实名称,而是冒用某医院名义销售特殊配方用途食品,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违背了经营者诚实信用原则。长春市工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责令爱乐智贸易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没款共计80024.4元。

  长春市工商局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消费者的知情权、自由选择权、安全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等权利受法律保护。商家为牟取利益,蒙蔽消费者,以专业机构名义销售特殊食品,是典型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北京五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违法广告案

  2018年6月,长春市工商部门在查处北京五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违法广告案时发现,北京五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与深圳今日头条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单次推广协议”,约定由“今日头条”在前台制作发布提供的落地页链接,诱使用户点击广告内容,增加“58同城”APP下载量。长春市工商部门依据《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责令北京五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3万元。

  长春市工商局评析:北京五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发布具有诱导性互联网广告,采用夸张的语言诱导用户点击下载应用程序推广链接,严重影响了互联网广告宣传秩序。

  汪湧泓无照经营及发布违法广告案

  2018年7月,长春市工商部门接到举报称,有人在长春市长江路银座从事违法经营活动。长春市工商部门调查发现,当事人汪湧泓以微信朋友圈、微信群、产品标签和纸质宣传资料为广告载体,对外宣传其销售的普通袜子为“绅士磁疗袜”,含有“根治脚气、脚癣,深度刺激足部穴位,打通全身经络,缓解老寒腿症状,中老年人福音”等内容。同时,汪湧泓还存在无照经营违法行为,长春市工商部门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责令汪湧泓停止发布违法广告,限期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并处罚款10万元。

  长春市工商局评析:汪湧泓利用微信、产品标签、宣传材料等为载体发布广告,宣传销售的商品具有治疗功能,广告内容不真实、具有欺骗性,其行为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南关区名轩电动车行销售不合格产品违法行为案

  2018年8月,长春市工商部门接到举报,长春市南关区名轩电动车行销售的电动车质量不合格。长春市工商部门会同检测机构对名轩电动车行销售的电动自行车进行了抽样检测,经检测机构国家电动自行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判定,名轩电动车行销售的汇能牌TDTO102Z(豆豆)电动自行车为不合格产品,名轩电动车行对检验结果无异议。长春市工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责令名轩电动车行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没款1.53万元。

  长春市工商局评析:电动自行车是百姓出行的交通工具,质量不合格的电动自行车容易引发火灾及交通安全等事故。因此,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应当严把质量关,切实履行责任和义务,杜绝销售不合格商品的行为,积极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编辑:蒋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