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厚植新质生产力的重要领域,生物医药产业发展潜力巨大。如今,有着深厚生物医药产业发展基础的长春,正抢抓机遇,将生物医药和生命健康产业作为“3转、4强、7新”现代化产业体系中“4强”主赛道之一,科学优化生物医药和生命健康产业发展结构,积极构建“一核一心三极多园”空间布局,打造产业高质量发展“生态圈”,全力实现协同式、有序式、差异式发展。
做优“一核”即长春永春现代生物医药城。以朝阳区和南关区为核心区,以净月高新区、长春新区(高新片区)、朝阳经开区、南关区南部新城为联动拓展区,整体打造国内一流、国际知名、特色鲜明的千亿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围绕基因工程药物、新型疫苗、体外诊断产品等优势产业,加快招引和建设合同研发机构(CRO)、合同外包生产机构(CMO)、合同定制研发生产机构(CDMO)、第三方检测、产业中试及生产、MAH综合服务等专业技术服务平台,积极引入抗体药物、重组蛋白、化学原料药及制剂、生物试剂原料、高端医疗器械、现代中药等重点产业,前瞻布局细胞基因治疗、医药外包服务(CXO)、“生物经济+数字经济”等新兴产业,加速构建绿色化、低碳化、集聚化、智能化生物医药和生命健康发展增长极,努力建设国家生物医药产业创新发展引领区。
做精“一心”即国家区域医疗中心。积极把握第五批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建设机遇,加快推进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贞医院与市中心医院、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妇产科医院与市妇产医院合作共建,精准弥补长春市医疗服务在人才、资源、设备、机制、理念等方面短板,加快形成区域医疗服务高地。同时,全力支持吉林大学白求恩第一、第二、第三附属医院,省人民医院、长春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等本地优质医院建设高水平的临床诊疗中心、高层次的人才培养基地和高水准的科研创新与转化平台,推动优质医疗资源集团化、品牌化发展。
做强“三极”。以经开区、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净月高新区为全市生物医药和生命健康产业快速突破“三极”。
经开区发展极:积极发挥中国科学院长春光机所科技成果转化和兴隆综保区开放平台“两大优势”,聚焦高端体外诊断、医美设备、医用材料、治疗器械和智能康复设备等重点发展领域,高标准建设医疗器械产业创新发展区。
巩固和提升原有产业基础,加快免疫治疗、靶向药物研发及产业化,推进现代中药、道地药材及濒危稀缺药材规模化和标准化生产。
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发展极:结合韩国生物医药和生命健康产业优势,围绕中医药、医疗器械、医疗美容、健康食品等重点领域,加快推动吉林省中医药大学产业园、国家中医药(北方)检测中心、北方药材交易市场、李校堃院士东北亚医美研究院及整形美容医院、吉林省药品检验所等重点项目建设,打造独具特色的东北亚美谷。
净月高新区发展极:发挥净月高新区医学诊疗机构、科研院所集聚优势,积极抢占细胞诊疗、精准医疗、再生医学等产业新赛道,加快推进超导磁测量传感器、汇融生物、中科聚研干细胞等重点项目建设,探索建设“互联网医院”“云门诊”等智慧医疗场景,加快打造集“医学教育、医疗研发、临床治疗、康养服务、健康消费”等功能于一体的重要产业增长极。
做大“多园”。推动吉林省医疗器械产业园、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北药园、长春北湖精细化工产业园等特色医药园区高水平建设、高质量发展。
打造产业高质量发展“生态圈”,为长春生物医药和生命健康产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到2025年,全市要紧盯建设永春现代生物医药城目标,积极打造国际领先的生物医药和生命健康产业生态新城。(记者 宋莉)
1、“国际在线”由中国国际广播电台主办。经中国国际广播电台授权,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独家负责“国际在线”网站的市场经营。
2、凡本网注明“来源:国际在线”的所有信息内容,未经书面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复制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
3、“国际在线”自有版权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国际在线专稿”、“国际在线消息”、“国际在线XX消息”“国际在线报道”“国际在线XX报道”等信息内容,但明确标注为第三方版权的内容除外)均由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统一管理和销售。
已取得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使用授权的被授权人,应严格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不得超范围使用,使用时应注明“来源:国际在线”。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任何未与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签订相关协议或未取得授权书的公司、媒体、网站和个人均无权销售、使用“国际在线”网站的自有版权信息产品。否则,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将采取法律手段维护合法权益,因此产生的损失及为此所花费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公证费等)全部由侵权方承担。
4、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国际在线)”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丰富网络文化,此类稿件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5、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与本网联系的,请在该事由发生之日起30日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