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吉林省强化脱贫人口稳定增收十六条措施》的通知
各市(州)、长白山开发区、梅河口市党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各县(市、区)党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
现将《吉林省强化脱贫人口稳定增收十六条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7月15日
吉林省强化脱贫人口稳定增收十六条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全力落实省委、省政府稳定经济增长工作部署,进一步巩固脱贫攻坚成果,有效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对脱贫人口稳增收的影响,坚决实现“两个高于”(确保脱贫群众收入增速高于当地农民收入增速、脱贫地区农民收入增速高于全国农民收入增速)和“三个只增不减”(实现脱贫人口务工就业规模,公益岗位、帮扶车间吸纳脱贫人口、监测对象就业规模,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年度新增贷款规模较2021年三个只增不减)的工作目标要求,现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压实主体责任。各级农村工作领导小组要牵头抓总,牢固树立抓稳定脱贫人口收入的工作导向。发改、财政、人社、农业农村、商务、林草、畜牧、乡村振兴等涉农部门要将工作重心向稳定增加脱贫人口收入上倾斜。市县党委、政府要把稳定增加脱贫人口收入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安排专人对年度人均纯收入下滑的脱贫户实行“一对一”帮扶,集中力量、集中资金、聚焦增收,对稳定脱贫人口收入综合施策,确保如期实现“两个高于”目标。
二、加强测算核算。以2021年吉林省脱贫人口人均纯收入为基数,对照“两个高于”目标,精准测算2022年脱贫人口收入标准。认真评估脱贫人口和监测对象人均纯收入短收情况,对短收的脱贫户和监测对象逐人逐户有针对性地采取帮扶措施。县乡村要精准核算脱贫人口年度收入,防止漏报、错报、瞒报收入现象发生。
三、强化产业项目带动。加强产业项目运行评估和摸底排查,强化项目扶持措施,支持产业项目稳定发展,对无效分红产业项目、停产项目通过第三方评估、变更经营主体、转产、依法追偿等综合性措施,有效盘活闲置资产,发挥产业项目带动脱贫人口增收作用。
四、加大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投放力度。继续推广“一自三合”模式,鼓励父子联营、非脱贫户带动脱贫户,扩大脱贫人口小额信贷规模,做到“应贷尽贷”,提高脱贫人口发展生产能力。
五、优化帮扶车间认定标准。对吸纳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3人以上(含3人)就业、签订3个月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或就业协议(可间歇式务工),脱贫人口年收入不低于4000元的用人单位即可认定为帮扶车间。各地可利用衔接资金给予帮扶车间一次性奖补。
六、提高以工代赈劳务用工报酬比例。围绕“六新产业”和“四新设施”挖掘新的就业岗位,促进脱贫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增收。引导返乡留乡脱贫人口参加农田水利、村庄道路、乡村绿化、污水处理、生活垃圾治理等工程项目建设实现增收,严格执行国家劳务报酬发放比例要求,增加务工收入。
七、持续抓好庭院经济。各地可利用衔接资金制定“庭院经济”奖补政策措施,适当提高庭院经济奖补标准,鼓励和引导脱贫户、监测户利用房前屋后等闲置土地和空间,因地制宜发展小种植、小养殖、小田园、小加工、小商贸等,多措并举增加家庭经营性收入。对发展林下经济的脱贫人口和监测对象可参照庭院经济做法予以奖补。
八、加快光伏收益和项目分红收益分配。光伏发电收益和项目分红到账后,科学制定分配计划,及时按相关政策分配使用,杜绝趴账,鼓励将发电收益和分红收入用于扶持对象发展产业,通过产业带动实现收益稳定,保证扶持对象收益不减少。
九、巩固“三资”清理。把用好“三资”清理成果作为巩固脱贫攻坚成果、有效盘活村级资源资产的根本性举措,进一步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清理后的集体积累所得以差异化分红方式优先补齐脱贫人口短收收入。
十、提升涉农保险保障能力。严格落实脱贫人口“6+N+1”产业保险机制,对符合条件的脱贫人口,做到应保尽保。对受灾的脱贫人口按要求第一时间赔付到位,提高赔付时效。
十一、加大就业技能培训。积极开展“订单式”“定向式”培训,对弱劳力、半劳力脱贫人口,按本人就业意愿进行短期技能培训。加强校企对接,合理设置培训课程,提高脱贫人口持证率、就业率。
十二、深化“万企兴万村”行动。组织引导民营企业参与乡村振兴,推动村企对接,助力脱贫人口稳定增收。大力开展消费帮扶,组织脱贫人口涉农产品进入832平台“长春销地仓”销售,帮助解决“卖难”问题。
十三、全面落实就业创业补助政策。全面落实国家和省出台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持续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政策措施要求,加大对脱贫劳动力补助政策宣传,提高政策知晓度。落实好跨省就业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对象)往返交通补助、统一组织外送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对象)全额补助、有组织劳务输出就业创业服务补助以及对各类用人单位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同一脱贫人口或监测对象,用人单位不可重复享受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支持以县为单位在疫情防控期间开发临时性公益岗位,优先安排暂时不能返岗的脱贫人口和监测对象就业,给予特岗人员临时性安置补贴,所需资金可从省级衔接资金中列支。对临时性公益岗位安置脱贫人口就业的,务工时间延续到2022年末,实现脱贫人口稳定就业。
十四、加强重点地区和群体针对性帮扶。推进“雨露计划+”就业促进行动,将重点帮扶县、易地扶贫搬迁人口和“雨露计划”毕业生及返乡回流人员等群体作为重点,加强摸底调查,掌握就业动态,做到就业失业人员清、返乡人员清、有意愿外出人员清和“雨露计划”毕业生清。
十五、实行兜底保障。持续实施“单人户”“收入豁免”“低保渐退”等措施,及时将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和突发严重困难户按规定纳入救助范围,守住不发生规模性返贫的底线。
十六、严格督导考核。发挥好考核“指挥棒”作用,把稳定脱贫人口收入、稳岗就业、帮扶车间创建、公益岗位开发、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情况作为后评估重要内容,没有完成脱贫人口收入年度目标的市县实行“一票否优”。注重实物工作量与增收成效的对应关系,坚决杜绝“数字增收”等弄虚作假行为。对2022年度稳增收工作突出的市县优先纳入“好”的档次,并给予资金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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