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1日,吉林省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2020年刑事审判工作情况及典型案例。
2020年全省法院刑事审判工作积极履行刑事审判职能,依法打击刑事犯罪,强化司法社会功能,为推进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吉林、法治吉林贡献了“法院力量”。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全省法院共审结各类刑事案件24760件,结案率94.13%,案件结收比101.5%。刑事案件简易程序适用率61.57%,同比增长7.15个百分点。全省法院克服疫情影响,全力提升办案效率,案件平均用时25.7天,同比去年少用时4.2天。全省法院审结涉恶案件结案率位居全国第一。
2020年刑事审判工作重点体现以下几个方面
严惩严重刑事犯罪,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全年审结一审刑事案件21738件,判处罪犯30710人。依法严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严厉打击暴力犯罪和多发犯罪,审结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案件3694件4238人、涉毒涉黄涉赌犯罪案件1191件1656人;严惩制售假药劣药、有毒有害食品犯罪,审结案件208件339人;严惩涉农刑事犯罪,审结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及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犯罪案件405件454人。坚决贯彻落实国家反腐败部署要求,围绕严惩重大职务犯罪,依法严惩群众身边发生的腐败案件,特别是从严惩处侵害贫困户利益腐败案件,全年依法审结了杨子明、刘保威、邱壮等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共计414件491人,其中厅局级干部22人、县处级干部72人。
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黑恶案件全面“清结”。紧紧围绕专项斗争为期三年总目标,以狠抓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案件审判为中心,扎实做好专项斗争各项工作,截止12月31日,全省法院共受理涉黑涉恶案件634件,审结633件。其中一审案件审结408件,全国排名第二。圆满完成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案件清结”任务目标。
依法打击妨害疫情防控违法犯罪,助力“抗疫”大局。疫情初期,省法院制发《关于从严从快打击影响疫情防控犯罪行为的通知》等制度文件,加强与省公安厅、省检察院沟通联络,构建了“发即破”“捕即诉”“诉即判”的快速办案机制,全省法院充分运用速裁、简易程序建立了打击妨害疫情防控犯罪“绿色通道”,共受理暴力伤医、制假售假、哄抬物价、趁火打劫等严重妨害疫情防控犯罪案件140件,结案率100%,其中112件适用了简易、速裁程序,占全部案件的80%。组织长春、吉林、通化、四平、白城、辽源等6地基层法院对10起13人妨害疫情防控犯罪案件开展集中宣判,有效发挥震慑作用。
妥善处理涉民营企业刑事案件,营造优良营商法治环境。建立健全审理涉民营企业刑事案件工作机制,在保证案件质量的基础上,以服务保障“六稳”“六保”工作为重点,坚持平等保护,坚持罪刑法定,坚持宽严相济,全年审结涉民营企业刑事案件125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55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10件,判处缓刑53人,定罪免处11人,宣告无罪4人。人民法院协助被告人会见律师或企业其他高管人员处理企业运营事宜51人次,对被羁押被告人均依法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避免民营企业经营受到损害,充分发挥司法促发展、稳预期、保民生作用。
2020年刑事审判工作典型案例
案例一:史某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一案
【案情】2010年以来,史某纠集社会无业人员,大肆实施有组织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了以史某为领导者、组织者,郭某某、扈某某、曾某某等为骨干成员,王某、史某某等为一般参加者的结构稳定、成员分工明确、管理层级分明的黑社会组织,有约定俗成的“帮规”和“家法”;长期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涉足“黄、赌、毒”领域,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经济利益;该组织大肆实施强奸犯罪12起,组织、强迫10余名未成年少女、幼女卖淫,实施多起故意伤害、聚众斗殴、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共涉及15个罪名,违法犯罪51起,造成3人重伤、6人轻伤、组织聚众斗殴致1人死亡,通过威胁、逼迫、纠缠等手段,对多名未成年女学生实施强奸,在中学校园及大专院校周边造成了重大影响,严重扰乱了社会治安秩序,破坏了白城市的经济及社会生活秩序,犯罪情节恶劣,社会危害性大,应依法予以严惩。据此,白城中院以强奸罪判处史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组织强迫卖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以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以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以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与原判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对其他同案被告人分别判处了刑罚。
案例二:王某某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一案
【案情】王某某自1997年6月任吉林省梨树县梨树乡霍家店村总支书记以来,长期把持操控基层政权,先后担任梨树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霍家店经济园区管委会主任、霍家店村党委书记,还是北方巴厘岛、兴旺集团、霍家店房开公司、兴旺休闲酒店等十余家企业的实际控制人。王某某利用其多重身份,将园区、村里及多家企业的经济命脉掌握在自己手中,通过实施非法占用农用地、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骗取银行贷款、职务侵占、挪用资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违法犯罪活动,聚敛了大量财富,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各项经费的同时,还为组织成员疏通关系,帮助组织成员逃避法律制裁,以此笼络人心,形成了以王某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在霍家店村区域内形成了非法控制,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据此,四平中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十七项罪名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对其他同案被告人分别判处了刑罚。
案例三:被告人陈某故意杀人一案
【案情】被告人陈某系吉林市某旧货市场有限责任公司员工,孙某某(被害人,殁年63岁)系该公司负责人,林某(被害人,殁年50岁)系该公司会计。因工作问题,陈某与孙某某、林某产生矛盾。2019年5月26日,陈某向其女友留下遗书。5月27日8时许,陈某到孙某某办公室内与孙发生争执,后回自己办公室取出一把卡簧刀,返回孙办公室,持刀刺孙头颈、胸腹、肩背等部位数刀,孙某某因刀刺伤右肩背上方造成右颈总动脉破裂,失血性休克当场死亡。随后,陈某发现林某来此办公楼,在二楼楼梯口处持刀刺林肩颈、胸背、腿等部位数刀,林某因刀刺伤左背部上方、左大腿后上方造成左肺破裂、左侧股动脉破裂,失血性休克送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经警方在现场多次劝阻,陈某放下手中刀具被警方抓获。吉林中院审理认为,陈某因工作问题与孙某某、林某产生矛盾,未按照正规渠道解决矛盾,为泄私愤,持刀捅刺二人,造成二人死亡的严重后果,构成故意杀人罪。陈某主观恶性极深,犯罪性质极其恶劣,确属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予严惩。据此,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一审判决宣判后,陈某不服,提出上诉。经吉林高院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四:李某某故意毁坏财物一案
【案情】2019年9月18日11时,被告人李某某(某民营企业法定代表人)到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赛德广场居然之家停车场找被害人石某某索要货款,二人因货款一事发生争吵,李某某用自己的手机、高跟鞋及砖头将石某某驾驶的黑色奔驰E300L轿车的前风挡玻璃、左后门玻璃等部位不同程度砸坏划伤。经鉴定,车辆损失价值人民币16220元。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鉴于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愿意接受处罚,遂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案例五:陈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
【案情】2016年2月至2018年8月间,被告人陈某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以承诺支付高额利息为诱饵,在白城地区向被害人张某某等20人非法吸收资金1.289亿元,偿还本金、利息8205余万元,尚欠4689余万元。白城中院认为,陈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鉴于陈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又明确表示用公安机关扣押的财产偿还被害人,能部分退赃,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故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责令陈某退赔被害人损失。
案例六:张某甲、张某乙非法占用农用地一案
【案情】2012年3月1日,被告人张某甲从孙某某手中承包长岭县海青村二社后坨子林地二公顷,后将其中一公顷林地让予张某乙。2018至2019年,张某甲、张某乙擅自将承包的林地开垦耕种玉米和谷子,张某甲非法占用林地12.68亩,张某乙非法占用林地15.25亩,由于二人耕种行为致使原有植被遭到严重破坏。2020年6月2日,张某甲、张某乙主动到长岭县森林公安投案。长岭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甲、张某乙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鉴于二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罪行,有自首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故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张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判处张某乙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城市晚报全媒体记者 吕闯 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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